泉州市泉港区法院发出一份《家庭教育督促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0日讯 近日,泉州市泉港区法院南埔法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针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情况,发出了该院首份《家庭教育督促令》。 泉港区南埔镇人施某与肖某因感情不合,于2021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明(化名)由肖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肖某自行承担。2021年12月,原告施某(小明生母)以被告肖某(小明生父)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将婚生子小明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施某与肖某协议离婚后,婚生子小明虽随肖某共同生活,但由于肖某长年忙于生意,无暇顾及小明,致使小明长期寄宿在校。寄宿期间,肖某也仅仅是偶尔支付小部分生活费用,对其学习和生活状况关心甚少。施某知晓该情况后,认为肖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家庭本是温馨的港湾,考虑到父母双方的再次对峙可能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肖某对孩子缺乏关心教育的行为予以训诫,最终施某同意与肖某协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为进一步督促肖某履行其作为父亲的抚养照顾义务和监护职责,承办法官向肖某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责令肖某多关注小明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增强家校沟通,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许煌燃 张秀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