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法院审结全市首起买卖中华鲎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8日讯 日前,福州首起买卖中华鲎案在福州长乐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发前,王某某在福州长乐金峰镇经营一家海鲜饭店。去年6月14日,王某某在一菜市场门口附近向他人购买两只“鲎”,并暂养于自己经营的海鲜饭店海鲜池内,准备出售、烹饪给到店顾客食用。当天中午,当地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饭店内查获两只“鲎”。 经鉴定,案涉两只“鲎”系节肢动物门肢口纲剑尾目鲎科鲎属中国鲎,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随后,长乐公安民警会同当地海洋与渔业局干部将案涉两只中国鲎放生。 福州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种群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审理中,经长乐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长乐检察院就王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达成包含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三个月内参加相关公益活动10次(每次参加公益活动不低于6个小时)等内容的调解协议。 对此,办案法官提醒,《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