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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译名漫谈

2022-02-24 10:18: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在我国传统文献里,“权利”一词可谓源远流长。如《荀子》《史记》《盐铁论》均有论及,但其意为权势与货材;《商君书》中的“权利”则是指“权衡利害”。法学概念的“权利”(Right)一词最早是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在《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中提出来的。它体现“主权在民”的理念,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Right”一词引进中国,首先归功于林则徐。1839年,林则徐奉派为钦差大臣到广州主持禁烟时,为了掌握夷情,了解各国的现状和动态,以制订出交涉的策略,大量收集西方有关外交的法律制度,其中就有瑞典著名国际法学家埃默里克·德·滑达尔《万国法;或适用于各国和各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万国公法和自然法原则》一书中的相关内容。他嘱属下译员袁德辉摘译,并由美国传教士伯驾修改定稿,定名为《各国律例》,以此作为对英外交斗争的理论武器。这部分译文后来被魏源辑录于《海国图志》。

吊诡的是,《万国法》一书中含有正当性和自主性的“Right”一词在《各国律例》中却译成了“道理”,等于只译出了其道德的“正当性”的特质,却缺失了主体的“自主性”的意涵。其实也无需苛求,《各国律例》纯粹是基于对外,罔顾内求,当时林则徐的思想认识停留在维护王权,除此之外,不可能还会有其他的“权利”。王权是排他的、不能分享的,按照中国传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独占,地位独尊,决事独断,既然是“家天下”,那么,出自维护王权的“道理”即是具有“正当性”,何以再考虑民法与民权上的“自主性”?因此,以“以夏变夷”“以夷制夷”为指导思想的林则徐压根儿就不会想到“Right”的“自主性”,即便是“正当性”也是置于传统儒家伦理层面考量的。

鸦片战争后,中国虽说打了败仗,与列强签署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但作为一个主权国,1861年清政府成立了处理“夷务”的总理衙门,开启了对外交涉的第一道窗口。它与西方国家的接触频繁、冲突增多,亟需了解和运用国际法则来妥善处理外交事务,这是清廷上层开明人士所孜孜以求的。1863年夏,清政府与法国交涉时遇到困难,总理衙门大臣文祥便请美国公使蒲安臣推荐一种为西方国家公认的权威性国际法著作,此议得到主政总理衙门的恭亲王的全力支持。几乎同时,于1850年来华任美国公使通事的丁韪良致函蒲安臣,想将惠顿(曾在欧洲任外交官20多年,回国后任哈佛大学国际法学教授)的名著《国际法原理》(丁定名为《万国公法》)中有关战争、敌对措施和封锁、禁运等内容译成中文推荐给中国,以迎合清政府与西方各国外交事务的需求。所见略同,一拍即合,悄然实现了从《各国律例》向《万国公法》的拓展。1864年8月,《万国公法》由总理衙门奏请从关税中拨银500两资助出版,旋即,这本东亚第一本国际法学的书籍在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翻刻刊行。而丁韪良译介《万国公法》,在中国赢得声望,被清廷聘请为同文馆国际法总教习。

作为美国长老会传教士,丁韪良在中国生活了60多年,堪为清末在华洋人中首屈一指的“中国通”。他的“双向译介”,即:向中国输入西方文化(如《天道溯源》《西学考略》等),把中国介绍给西方(如《中国的传统与诗歌》《汉学菁华》《中国的觉醒》等),构成了近代西学东渐、汉学西化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万国公法》的译介,促进了中国外交理念近代化的形成,为清廷处理外交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丁韪良经过反复斟酌,将“Right”一词直接译为“权利”,这在中国可谓是一个首创。丁韪良在《万国公法》中以“自主”来翻译西方的主权观念(“邦国自治自主之权”),使“Right”既有道德的“正当性”的本质,又有主体的“自主性”的内核,正是丁译对“权利”的主体进行了转换,才使之作为《万国公法》的关键词而具有普世价值并获得与其相应的法权形式。

虽然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已将“Right”译为“权利”,并为康有为、梁启超等沿用,但之后这一近代政治思想的新词还是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如严复在1898年汉译《天演论》时,致梁启超《尊疑先生覆简》中说:“唯独Right苦于此字无译”,他既认为袁德辉译为“道理”显得“浅陋”而不予认同,也批评丁韪良译为“权利”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经过一番推敲,他终于“以‘直’字翻Right尤为铁案不可动也”。他在《群己权界论》中,将“Right”分别译作“民直”“天直”,前者取代“人民权利”,后者取代“自然权利”。

值得欣慰的是,对“Right”一词,历史并没有接受严译,丁译“权利”成为了耳熟能详的一个法律术语,并润物无声般地融入了国人的政治生活之中。

(沈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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