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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遇上书法

2022-03-14 12:09: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需要文化的润泽。当法律遇上书法,《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会组合编码出什么效果?这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江必新所言:实属法界之罕见,书坛之仅遇;诚为审美之盛宴,精妙之雅集也!

翻开法治日报社组织编辑的《书·法》,在江老师那支如同“梦中传彩笔”写就的妙到毫颠的《“书·法”赋》里,我们仿佛可以看到书法家们创作时挥毫作文的场景:“千人书写,情态迥异。笔墨纸砚,或为道具;甲骨金石,亦成载体。毫端随腕,峰回路转;云烟落纸,缤纷旖旎。露藏逆顺,方圆长短各有情;疾徐提按,浓淡枯润自成趣。抑扬顿挫,落笔无声胜有声;蹲跪立走,行止进退皆神气。欹正俯仰,蛟腾龙起;呼吸顾盼,鸾飘凤栖。轻重虚实,气韵如微澜余波;纵横捭阖,意境似霞灿云逸。”我想起了《淮南子》里说的:“昔,仓颉作书,天雨粟,夜鬼哭。”《书·法》的出版,也是一场惊天地、泣鬼神的壮举。它的力量在于通过千余名中国书法家与法典的连接,赋予它以生命和灵魂。

民法典共7编1附则、1260 条、10 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对于这样一部厚重法典的深入解读必然会触及它赖以成型的文化基因。它不仅来自现代民法文化,更是从伟大的中华传统文化中来,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民法文化整合的创造性升华。中国书法是各种语言文化中唯一以实用文字书写,升华为一门艺术的文化体系,点画之间维系和包涵着中华民族的精神气质和文化体温。可以说,书法的最高境界和法律的终极目标、此“法”与彼“法”的理想境界是高度一致,殊途同归的,都是为了实现规范、和谐等。

书法最初的功能是记事、指意。上古的文字有甲骨文、石鼓文,再到后来的钟鼎文,也就是金文。甲骨文主要刻在龟甲或牛的肩胛骨上,石鼓文是刻在鼓一样的石头墩上,金文是铸造或雕刻在青铜器上。到西周后期,文字基本形成了一个风格体系,就是大篆。秦朝统一文字,把各个诸侯国的大篆统一成秦国的写法,后世就称之为小篆。从小篆又发展到汉代的隶书,隶书这两个字的意思是抄写文书的“官员体”。

在宋代活字印刷术还没发明之前,古代中国法典都以书法进行书写颁布。比如,《周礼》记载着“悬法象魏”之制,就是将国家法条律文于王城宫门两侧悬而布告万民。还有,公元前536年郑国相国子产命人将刑书铸于鼎。而汉代对民间的法律宣传主要采用“扁书”形式,“扁书”是把律令内容刻在木板上,悬挂起来让百姓能够知晓。唐宋时期用粉壁来进行法律宣传。粉壁,通常位于人流聚集的地方,把国家律令的具体内容写在墙壁上来进行宣传。

中国传统普法活动中,书法之气的起承转合、韵的连绵相属,无不裹挟在法条书写的抑扬顿挫、回环往复之中,形成了法典中的书法的别样意蕴。如,“小篆”承接周文化,在秦以法立国的大背景中获得文字观念的正当性;“隶书”作为汉代官方书体,具有典正人伦、规范道德修身的意义;“草书”在汉末兴起意味着突破代表制度规范的“隶书”,并在追求“势”与“自由”中形成书法艺术的另一面。在唐朝,随着《唐律》的颁布,一个以仁政为理念、以律令为制度保障的律令社会再次形成,它强调标准、规范。因此,楷书呼之欲出,隐含在“楷书手”“五官楷书手”“楷书郎”这些负责正定文字、抄录经典和书写文书的“刀笔吏”之中。

想到这里,我不禁有些领悟。我认真读着《书·法》,书法以横竖撇捺的千姿百态活在法条中,“或简古拙朴而老辣,或天真灵动而俏丽,或挺拔遒劲而恢宏,或俊秀优雅而飘逸。偶见铁划银钩,力透纸背;时有流电崩云,惊飚迭起。此处水注澄潭,鱼跃鸢飞;彼岸月印千山,鹤息鸿。”(来自《“书·法”赋》) 此书,非书。书法不仅是技法,还是历史的一部分,更是人类生命的一部分。它与法典之间形成的文化约定,呈现了书法与法条之间更为本质的精神密码。所谓“不激不励,而风规自远”,那些沉、稳、重、实的线条表达了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思想,那些宽博、雄强、丰腴的书法线条表达了“建设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的法感情,而提按顿挫、疾徐迅缓,错落有致、浓淡枯湿、虚实疏密等艺术手段,则体现了“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法技术,它们在神采飞扬间释放法与时转、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站在中华文化的肩膀上,《书·法》焕发着中华法律文化的现代光辉,具有超级文化辐射功能,在民法典普法体系中起到链接、节点功能并形成内容极其丰富、底蕴极其深厚的文化集群,彰显了民法典宣传的中国传统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和文化自强,为世界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和宣传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

(黄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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