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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4月12日公告

2022-04-13 17:20: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志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寿建与被告陈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陈发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陈发春信用卡纠纷一案〔(2022)闽0481民初73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江德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江德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353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罗祥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罗祥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0481民初39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林雯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管礼夏与被告林雯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闽0481民初8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黄瑞忠:

本院受理原告朱丽莉与被告黄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张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张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389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81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温方文:

本院受理原告郑春晖与被告温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吴增新、金顺新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绿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林旗与被申请人吴增新、金顺新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绿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榕仲受823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及补充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2年6月21日上午10:30在本会第二仲裁室开庭审理。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

吴增新、金顺新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绿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林娜与被申请人吴增新、金顺新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绿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榕仲受607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及补充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2年6月21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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