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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法院:恢复性司法让山林得到修复

2022-04-15 11:57: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5日讯 “再也不敢乱砍树了,我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补种林木,恢复森林。”日前,在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中,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原来,黄某于2016年冬天,从他人处转让取得东留镇小溪村山场的水源涵养林所有权。2017年初,黄某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到山场砍伐林木共计196株,折立木蓄积共31.34立方米,得款17000余元。案发后,黄某对部分涉案山场进行补种复绿,在盗伐林木的采伐迹地种植杉木进行人工造林,种植面积为22亩(造林密度为180株/亩,成活率为97%),以恢复森林资源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武平县法院将黄某生态恢复补偿情况纳入量刑规范考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3万元。

被砍的山林怎么恢复?捕杀动物如何做好生态补偿?这些社会各界群众关心的问题,成为武平县法院突出“恢复性司法”实践的重要导引。

生态司法修复是法院在环境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司法举措要求行为人按照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特定修复方式,遵循有利生态环境的原则,将受损的森林、水源、矿山等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情况进行回访、监督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与此同时,统筹兼顾刑罚惩罚和民事赔偿等措施,对破坏生态的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做到宽严相济,赔偿得当。

在多年的司法探索中,武平法院坚持生态损害与责任承担相结合、保护和利用相结合、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实施修复与多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形成了以涉林修复“复绿补种”为主,水生态修复“河长制保责监督”、电子垃圾污染综合施策修复、河道弃土清理“代履行修复”等为辅的生态修复模式,采取与水土流失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恢复优先等多举措、多方式、多途径地生态司法修复机制,持续提升机制内涵,实现对林、水、矿、土等多生态环境要素修复为具体模式的“1+N”司法修复格局。

2020年以来,武平法院共适用“复绿补种”案件33件41人,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资金30.79万元,责令补种、管护林木面积427亩。在对永平镇孔厦村一处违规机砖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通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引来“中国最美小鸟”(蓝喉蜂虎)栖息,消息被国内外多家媒体纷纷转载,微博相关话题总流量破亿,引起广泛关注。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渊 李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