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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4月19日公告

2022-04-20 15:13: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王延延、谢仕爱、傅永君、傅永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被告王延延、谢仕爱、傅永君、傅永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430民初103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430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朱志宏、高红叶、福州冠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被告朱志宏、高红叶、福州冠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 0102 民初 2544 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罗永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罗永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8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779.92元、利息408元、分期手续费60元、违约金898.72元,合计6146.6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陈祥谋、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闽0481民初611号原告赖世段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陈祥谋、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3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陈泽波:

本院受理原告裴建锋与被告陈泽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0481民初88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汪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霞与被告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遗失声明

福州赫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330026271,特声明作废。

福州赫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9日

戴祖木: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忠文与被告戴祖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481民初9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公 告

本院已于2022年3月16日裁定受理宁化县云根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25日指定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化县云根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宁化县云根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5月20日前,向宁化县云根电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95号三楼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清水律师;联系电话:189653315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10:00于本院第十八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余雄辉:

本院受理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8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余雄辉应归还原告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9967.53元及按约定支付原告截止2021年12月6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6407.6元和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李刘生:

本院受理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李刘生应归还原告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9218.11元及按约定支付原告截止2021年12月6日止的利息、违约金14104.32元和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范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8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范春艳应归还原告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9976.19元及按约定支付原告截止2021年12月6日止的利息、违约金12768.3元和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6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黄志铭:

本院受理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8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黄志铭应归还原告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9809.29元及按约定支付原告截止2021年12月6日止的利息、违约金14780.88元和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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