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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蛋糕取名引争议 星巴克5家分店被诉

2022-04-26 16:37: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用于表示商品形状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9年,星巴克推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上镜的小熊外表一下成“爆款”。然而,这款蛋糕却因取名引起争议,泉州一动漫公司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星巴克泉州的5家分店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2019年,熊仔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仔公司”)起诉广东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位于泉州的5家分店,称星巴克泉州分店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带有“熊仔”字样的蛋糕产品,涉嫌侵害熊仔公司第934436号“熊仔xiongzai”及第4145372号“熊仔”商标专用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商品系一只卡通小熊形状的小蛋糕,原料中包含榛子,故被告将其命名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因此,星巴克泉州分店使用“熊仔”字样是为了表示商品的形状,属于对该款商品的描述性使用。该种使用行为也符合日常生活中人们以动物名称来表示食品及其他相关商品的习惯,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并未侵犯熊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星巴克泉州分店的店招、商品项目与价目表、店内装饰、宣传海报、涉案商品外包装、涉案商品购物小票上均使用自有商标;涉案蛋糕品名“熊仔焦糖榛子蛋糕”六个字字形、字体均一致;涉案蛋糕形状系一只脖系围巾的熊,该形象与熊仔公司主张的动漫形象并不相同亦不相似。星巴克泉州分店并未在涉案蛋糕品名中突出使用“熊仔”二字,仅涉案蛋糕品名中出现“熊仔”二字,涉案商品系一只卡通小熊形状的小蛋糕,原料中包含榛子,故星巴克泉州分店将其命名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系表示商品形状、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描述性使用行为,该使用行为亦符合以动物名称来描述食品形状的日常习惯,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系善意合理的正当使用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法官说法:

本案是涉及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典型案例。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并且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案判决通过深入分析被诉标识的使用情况,厘清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和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界限与判定标准,即用于表示商品形状、质量、主要原料等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要该种使用行为没有超出正当、合理使用的范畴,就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可以认定系正当使用商标标识。

同时,该案有效地界定原告注册商标受到的保护程度应与其显著性程度相适应,进而正确划定商标权人权利的合理边界,有效地防止商标权人不当使用其权利影响市场上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竞争,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杨源  黄玮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