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作者创作相同题材 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法官:“一山可容二虎”,不同作者在相同题材的创作自由应予保护 在创作过程中,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常常会出现作品的某些内容和表达雷同的情形,那么这样的作品构成侵权吗?近日,在德化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对此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马某就美术作品《妈!!!》在贵州省版权登记平台完成了区块链版权存证,该作品为一幅平面图画,画中蹲着一只造型微胖的小老虎,闭着眼睛、张大嘴巴,呈咆哮状态,背后有一只母老虎在回头张望。 2021年6月,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获得马某的著作权授权许可为由,以自身名义对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该案经德化法院一审、泉州中院二审均认为,深圳某文化创意公司主张权利的小老虎形象与德化县某陶瓷公司被诉侵权的小老虎茶宠均为动漫化的老虎形象,两者除了均为蹲坐的老虎形象外,在颜色、表情、花纹、眼睛、耳朵、尾巴等诸多细节上呈现出不一致的具体表达,两者在整体的视觉效果上亦呈现显著差异,结合德化县某陶瓷公司提供的老虎茶宠的创作灵感及素材,应当认定两者作品为独立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德化县某陶瓷公司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深圳某文化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方法、步骤、概念、原则或发现,因为该内容可以不同形式被描述、展示或体现,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以不同方式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 本案“一山可容二虎”的判决,在对深圳某文化创意公司的小老虎形象给予必要保护的同时,也明确德化县某陶瓷公司销售的小老虎茶宠在耳朵、两颊、胸口、爪子等细节部位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独创性,故分别认定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合理界定了双方作品作者间的权利范围,充分保障了不同作者在相同题材的创作自由,也进一步强调了“原创”的重要性。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小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