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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5月13日公告

2022-05-13 15:56: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国铿: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国铿签订的《建筑水电工工程劳务承包质安责任施工合同》;2、判令陈国铿向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超付的款项256343.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支付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陈国铿负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通知、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公 告

(2022)闽0427民特12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林键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林键龙称,被申请人郑开元,男,汉族,1936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中山文庙路55号。福州市公安局下渡派出所亲属关系证明显示:经查1982年-1986年仓山区中藤段埔顶31号户籍档案,原户主郑依,妻唐亦新,子郑开元(于1982年7月24日迁入三明市沙县区沙县文庙路55号)。被申请人郑开元户籍迁至三明市沙县中山文庙路55号后,便再未与唐亦新等人联系,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1年9月进行辖区内常住人口调查登记时,发现被申请人郑开元下落不明,并在常住人口调查登记表上载明被申请人郑开元下落不明。2001年9月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郑开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郑开元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郑开元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郑开元情况,向本院报告。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詹东:

本院受理原告黄松辉、黄松煌诉被告詹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詹东退还黄松辉、黄松煌租金6万元、保证金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22)闽0427民初7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谢昌夏、陈继丹、黄传坤、罗阿尾: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昌夏、陈继丹、黄传坤、罗阿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2)闽0427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谢昌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23.1元及相应利息;2、陈继丹对谢昌夏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黄传坤、罗阿尾对谢昌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2年5月12日股东决定,南平延平好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1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328605722

联系人:魏荣妹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93-3号

南平延平好佳家政服务

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3日

张世坤、蒋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坤、蒋爱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2)闽0427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张世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7123.21元及及相应利息;2、蒋爱平对张世坤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邓建平、邓红、黄火明、姜炜金融借款合同: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平、邓红、黄火明、姜炜金融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2)闽0427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邓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2、邓红对邓建平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黄火明、姜炜对邓建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福建昌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沈素琴、福建昌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4041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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