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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用卡帮朋友周转?使不得!

2022-05-20 16:13: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擅自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违反金融法规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0日讯 一男子将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还以自己名义办理贷款助朋友资金周转,结果朋友无力偿还并且失联,为了不影响个人信用,男子最后只能自行还款……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起案件。

杨某与许某自幼便是同学。2018年起,许某因公司资金周转等原因向杨某借用信用卡及贷款。杨某基于对许某多年的同学情谊及信任,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贷款、信用卡借给许某资金周转。

起初,许某都能按期归还欠款,一直还款至2019年12月。但到了2020年1月初,杨某收到信用卡还款到期账单,杨某催促许某还款,后面许某微信不回电话也不接。杨某至此才发现曾经二话不说、仗义相助的老同学竟然失联,把一屁股债丢给自己。

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信用,杨某只能自己想办法先把欠款还上。最后,杨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诉请许某偿还其欠款92942.8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申请办理了贷款与信用卡,杨某与贷款、信用卡发放银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后杨某将贷款及信用卡出借给许某使用,实质是杨某以贷款及信用卡授信额度为限向许某出借款项。杨某本人负有及时向银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义务。在该起案件中,杨某擅自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违反相应的金融法规,扰乱金融秩序。杨某将贷款、个人信用卡违法出借给许某使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况,故双方因此产生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许某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杨某。但因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许某偿还杨某款项人民币92942.77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面临诸多风险

1、面临高额债务风险。如果借用人未偿还,持卡人负有及时向银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义务,最终还得自己来偿还透支款项,还要承担高额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2、面临信用不良风险。信用卡逾期未还,直接影响持卡人的个人征信记录,不良征信记录将会影响持卡人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

3、面临违法犯罪风险。他人在借用卡使用的期间如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要承担责任。

因此,不要轻易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也不要随便将卡号、密码、身份证信息透露给他人;已经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及时收回,如无法收回应当及时催促借卡人还款。如借卡人未能偿还,出借人应当及时偿还后再向借卡人进行追偿;此外,还要及时清理注销不常使用的信用卡。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