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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6月8日公告

2022-06-09 16:33: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2022)闽0403刑初204号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付亮、杨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二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郑成、刑事审判庭法官

联系电话:0598-8091522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特此公告。

附: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主要内容:

事实与理由:三明市千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7日。2018年4月14日,“琴逸堂”商标持有人尤琴与三明市千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三明市千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琴逸堂”商标,许可时间为2018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为:膏剂、水剂、人用药、杀菌剂、贴剂、止痛药、细菌抑制剂、药用蛇麻子浸膏、医用药膏、净化剂。2021年8月,被告人付亮明知李凤娟出于销售目的,仍接受其委托,以1.8元/支的价格生产假冒“琴逸堂”黄氏真菌王膏剂。被告人付亮通过网络联系生产厂家生产7万余支假冒的“琴逸堂”黄氏真菌王空铝塑管。2021年10月底,被告人付亮以每支0.45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杨钊对已到货48000支假冒的“琴逸堂”黄氏真菌王空铝塑管灌注乳膏并进行封口。被告人杨钊明知被告人付亮委托其生产的“琴逸堂”黄氏真菌王系假冒产品,仍使用其公司的设备将其公司生产的乳膏灌注至被告人付亮提供的假冒的“琴逸堂”黄氏真菌王空铝塑管并进行封口。2021年11月初,被告人付亮将已生产好的假冒的“琴逸堂”黄氏真菌王6800支寄送至李凤娟指定地点。李凤娟收货后,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以10.5元/支的价格共售出1420支。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付亮、杨钊应承担侵权责任,按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即人民币44730元(1420×10.5×3=44730元),并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2.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人付亮、杨钊同意于2022年6月3日前向本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44730元,该款由本院直接汇入三明市三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二、被告人付亮、杨钊同意于2022年6月3日前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向公众赔礼道歉的公告。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公 告

刘墉生:

本机关立案查处的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案,已按照规定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你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泰卫医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没收【泰卫医证保决(2022)1号】保存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缴款地址:泰宁县环城路17号中国工商银行泰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泰宁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 6月8日

债权转让公告

许培浪、张丽娜:

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方林燕萍于2022年6月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21)闽0802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债务人许培浪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含抵押权)、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21)闽0802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债务人张丽娜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含抵押权)、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21)闽0802民初803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债务人张丽娜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含抵押权)按现状转让给林燕萍。现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将前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贵方,请贵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即向林燕萍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公告!

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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