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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 后因男方被强执拍卖该房产

2022-07-15 18:25: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损害他人权益的夫妻离婚协议无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5日讯 夫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可法官却说协议无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范和阿春于2018年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车子均归女方所有,其中包括海沧某小区房产一套。

2019年,小范从菲律宾回国后投案,经异地某法院查明,小范曾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分得赃款200余万元。该法院判决小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赃款200余万元。

小范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评估拍卖其离婚时约定给阿春的海沧某小区房产。阿春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主张讼争房产系其个人所有,请求异地某法院排除强制执行,并诉至海沧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由其单独所有。

法院审理:

讼争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件为物权确认纠纷。讼争的位于海沧某小区房产购买于阿春与小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单独登记在阿春名下,但婚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阿春与小范虽主张买房当时约定房产归阿春所有,却未提交相应的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书面约定,故该主张不予采信;而且阿春与小范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再次对讼争房产描述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对夫妻财产共有的再次确认。虽然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讼争房产约定归阿春所有,但该离婚协议签订时,小范已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并分得赃款200余万元,小范在离婚中放弃财产而全部归阿春所有的处置财产行为,损害了被其犯罪行为所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追偿,故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讼争房产属于阿春与小范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应各分得讼争房产50%份额,故阿春诉求确认讼争房产归其全部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登记在阿春名下的海沧某小区房产,其中50%份额的所有权归阿春所有,另50%份额的所有权归小范所有;驳回阿春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中,阿春和小范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及婚生子作出约定,但小范在离婚之前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且相关生效判决已判决小范应对刑事犯罪的被害人进行赔偿,犯罪行为实施后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实际上侵犯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故该放弃行为因损害了被其犯罪行为所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的追偿,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