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2年8月10日公告
(2022)闽0427破4号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根据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该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指定福建省京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为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新城西路3-33号;邮政编码:365000;联系人:高文平、金柏梁;联系电话:13599220685、1515988287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27日上午9时整在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烛影传媒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武夷山市烛影传媒有限公司,公章编号:35078210001835,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武夷山市烛影传媒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华安县李海华食杂店不慎遗失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7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证编号:JY13506290000069,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华安县李海华食杂店 2022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晋安东二环泰禾分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4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证编号为JY13501110093106,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作废。 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晋安东二环泰禾分公司 2022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屏南县叶云餐馆不慎遗失一枚公章(编码:35092210000264),现特此声明作废。 屏南县叶云餐馆 2022年8月10日 刘铭胜: 本院受理原告任小芝诉被告刘铭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沈艺光: 本院受理原告林秀宝与被告沈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6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福建鑫凯达机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杰与被告福建鑫凯达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602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郭桂明: 本院对原告俞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张海廷: 本院受理原告范忠文与被告张海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