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2年8月19日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苏祖凤、苏其金: 我司(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方因合同纠纷由福州仲裁委员会出具(2014)榕仲裁字第334号、(2014)榕仲裁字第335号两份生效《裁决书》。此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下称”晋安工行”)与贵方因合同纠纷由福州仲裁委员会出具(2013)榕仲裁字第243号生效《裁决书》(下称“243号裁决”)。其后,晋安工行将243号裁决项下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称“华融公司”),华融公司再将243号裁决项下债权转让给我司。我司已就上述三份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债权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尚在执行阶段。现我司将上述三份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福清市奋强贸易有限公司,特通知贵方,请贵方接到本通知书之后,向福清市奋强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三份生效《裁决书》之相应债务。福清市奋强贸易有限公司联系人:林敏(联系电话:13960837095)、何婷(联系电话:18359127709)。特此通知。 通知人:银隆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福州开发区泰孚实业有限公司: 我司(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方因合同纠纷诉于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贵我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编号:20180507YRT)现我司将《和解协议》(编号:20180507YRT)项下我司全部权利转让给福清市奋强贸易有限公司,特通知贵方,请贵方接到本通知书之后,向福清市奋强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编号:20180507YRT)之相应义务。福清市奋强贸易有限公司联系人:林敏(联系电话:13960837095)。特此通知。 通知人:银隆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 公 告 徐洪长(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 :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取得联系,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榕晋卫医罚告〔2022〕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晋安区鼓山镇三远佳园10#103单元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591-83923316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241号 邮政编码:350011 特此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19日 认领公告 2022年7月23日11时30分许,霞浦县公安局海岛派出所在海岛乡宫东村宫东码头查获三艘疑似“三无”船舶,三艘船舶均未刷写船名号,查获时未见船员。经查:一艘船长约25米、宽约5米,船身布满铁锈,铁质船舶;一艘船身蓝色油漆,铁质外壳的泡沫船、长约22米、宽约5米;一艘钢条框架的泡沫船,长约5米、宽约2米。上诉三艘船舶至今无人认领。现依法对该三艘船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三艘船舶的所有人持相关船舶证件到霞浦县公安局海岛派出所认领,逾期无人认领将对该三艘船舶依法进行处理。(联系人:叶警官15160120100,联系地址:福建省霞浦县海岛乡海岛派出所。) 霞浦县公安局 2022年8月19日 遗失声明 漳平市清秀茶轩不慎遗失漳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8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JY13508810011552,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废。 漳平市清秀茶 轩 2022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