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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8月23日公告

2022-08-23 16:04: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公 告

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

2019年7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顺华公司”)破产重整清算一案,案号为(2019)闽01民破1号,并于2019年7月17日指定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担任顺华公司管理人,负责顺华公司的破产重整清算工作。顺华·世纪鸥洲B区B区A4#楼02联排住宅购房人张美向管理人申报要求交付所购房屋及办理权证,债权申报人同意依照其申请缴纳复工续建款项及其他补偿款,并同意在房号、面积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接受竞买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它条款的调整内容。管理人认定:债权申报人与顺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取得预告登记,合法有效,未完工的房产交由竞买人进行复工续建、办理房屋交付,并由债权申报人、竞买人等配合办理债权申报人所申报的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因目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且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为维护各债权人权益,避免出现聚集现象,现管理人将符合上述审查结论债权人债权的核查事宜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进行公示,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其他剩余的部分债权管理人尚在陆续审查中,审查完毕后管理人将再行公告,提交债权人核查,提请各债权人予以关注。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请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含第5日当天)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说明异议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在落款处填写债权人或代理人名称,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管理人在收到异议后将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向管理人反馈起诉信息及提供法院立案受理通知的复印件。债权人逾期既不申请复核,又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8月23日

认领公告

2022年8月20日19时26分,我单位在亲营澳附近海域(23°39′36.452″N,117°26′14.523″)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的玻璃钢质船舶。该船船长约15米,宽约3米,呈蓝色,船上未发现船员,且船为空载状态,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船舶相关证书。此后,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证船舶所有权人。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舶所有人持相关船舶证件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海警机关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19859060530 0596-5872110,联系地址:漳州市东山县铜陵镇文峰街919号)

漳州海警局东山工作站

2022年8月2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林钢先生: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转让人龙岩市中屿酒业有限公司与受让人李忠荣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贵方尚欠龙岩市中屿酒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李忠荣,与此转让标的相关的其他从属权利也一并转让。请您自即日起向李忠荣偿付尚欠本金、利息、违约责任等偿付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将由您承担。

特此通知!

通知人:龙岩市中屿酒业有限公司 李忠荣

2022年8月23日

遗失声明

中共南平市农校第五支部委员会不慎遗失圆形原子公章一枚(内书:中共南平市农校第五支部委员会;规格:4.0cm),现声明作废。

中共南平市农校第五支部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芭学体育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当,不慎遗失公章壹枚。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芭学体育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3日

遗失声明

浦城县联辉运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350722201535;车牌号:闽H98773;经营许可证号:350722000279),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联辉运输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3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仙花便利店不慎遗失大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7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13504250006225;有效期至:2022年4月16日),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仙花便利店

2022年8月23日

侯世忠、池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侯世忠与被告汤义裕、池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经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达达(2022)闽0125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胥刚:

本院受理原告胡棋杰与被告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林水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与被告林水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60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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