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2年8月27日公告
公 告 本院根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4破申39号、(2022)闽04破申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于2022年8月17日指定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8日前,向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武警支队路口尤溪商会大厦10楼;联系电话:13906081578、1377450118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九时在尤溪县人民法院(地址: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171号)第六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特此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7日 遗失声明 福州威克大宇机电有限公司原始货代提单正本遗失,签发单位上海和明航运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单号NB22070030,船名航次MSC AMBRA V.FJ226W,箱号TLLU7649699,声明作废。 福州威克大宇机电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7日 张永峰: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沙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永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沙县支行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 29969.6 元; 二、张永峰应于 2021 年5月 8 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等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沙县支行支付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 24%;三、张永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沙县支行律师代理费 2800 元;四、张永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沙县支行公告费 800 元。案件受理费 698 元,由张永峰负担。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7日 龚乐宝、沙县龚乐宝文具店: 本院受理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乐宝、沙县龚乐宝文具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龚乐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235.68元及相应利息费用;2.原告对沙县龚乐宝文具店名下车辆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差旅费、公告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7日 遗失声明 福建恒星玮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福建恒星玮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编码:3507010014377;规格:4.0cm),现声明作废。 福建恒星玮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7日 认领公告 2022年7月26日20时许,我局在半洋礁南侧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船舶,船舶长约25米,船宽约6米。现依法对该艘船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船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材料到福州海警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13075979686,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坑里188号 福州海警局 2022年8月27日 律师事务所注销公告 福建律盟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000MD0197621X)拟向登记机关(福建省司法厅)申请注销登记,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律所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律所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映霞 联系电话:15080156157 福建律盟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27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牛骡锅餐饮店遗失惠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5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码:JY23505210002455,现声明作废。 惠安县牛骡锅餐饮店 2022年8月27日 章智总: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晟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5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