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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9月2日公告

2022-09-06 16:53: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高少芳与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2年8月24日,高少芳与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福建银河凯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权及其担保人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高少芳;同时联合公告通知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债务人名称:福建银河凯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2年7月31日,债权本金总额13,234,911.40万元,担保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武、阮仙妹。目前高少芳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要求以上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高少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高少芳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2年9月2日

苏启明:

原告陈敏勇与被告苏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27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苏启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敏勇借款本金1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苏启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丁达刚、沙县洁尔家政服务部:

原告黄裕雄与你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受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15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黄裕雄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72935.34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遗失声明

漳平市新拱桥番鸭馆不慎遗失漳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09月19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JY23508810012808,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废。

漳平市新拱桥番鸭馆

2022年9月2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九九七茶业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926100023526,声明作废。

福建省九九七茶业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日

高佑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8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高佑龙应向王爱飞归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6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吴意忠:

本院受理(2022)闽0428民初1000号原告杨宗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按1%计算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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