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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10月27日公告

2022-10-27 17:39: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指引的通知》(建政办〔2018〕35号)、《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建政办发明电〔2020〕8号)、《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宁县县属国有林业企业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建政文〔2022〕7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宁县宏森林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建宁县木材经营总公司、建宁县联营林场管理站,建宁县宏森林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存续,建宁县木材经营总公司、建宁县联营林场管理站解散,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建宁县宏森林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继,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960581376 联系人:曾初铭

地址: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7号中誉大厦六楼

建宁县宏森林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宁县木材经营总公司

建宁县联营林场管理站

2022年10月27日

认领公告

2022年8月30日15时许,我单位在霞浦县松山码头附近海域(北纬26度88.269分,东经120度07.549分)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渔船,船长约18米,宽约5米,船身、驾驶室刷蓝色油漆,经查,船上无人无船舶证书,此后,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证船舶所有权人。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舶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18344912598 0593-8893987 联系地址:霞浦县松港街道古岭下村金沙街88号)

霞浦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

2022年10月27日

遗失声明

丰泽区欣诺小吃店不慎遗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2019年11月1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JY23505030221839,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丰泽区欣诺小吃店

2022年10月27日

遗失声明

润柏家(福建)装饰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我司将依法申请补刻该公司公章、私章。

润柏家(福建)装饰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

林伟民: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川与被告林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22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林伟民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7日

张礼忠、魏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曾文忠与被告张礼忠、魏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22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曾文忠借款本金400000元】、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7日

林万忠: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万忠、沙县沃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林万忠向原告支付利息35710.47元(计至2022年4月29日)及从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林万忠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00元;3、判令沙县沃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林万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闽0427民初25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7日

公 告

(2021)闽0427民特41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申请人彭美珠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彭美珠申请宣告彭死亡,本院发出寻找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已届满,本院作出(2021)闽0427民特41号民事判决,宣告彭死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7日

公 告

本院根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4破申44号、(2022)闽04破申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闽宏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于2022年9月9日指定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尤溪县闽宏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福建省尤溪县闽宏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联大厦12楼;联系电话:13860598479、1860598890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3日上午九时在尤溪县人民法院(地址: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171号)第六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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