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2年11月5日公告
谢新华、陈昌梯、三明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谢新华、陈昌梯、三明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2)闽0427民初22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韩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朱跃清与被告韩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26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韩俊伟付清货款8000.2元,并按国家银行利息标准支付从2021年8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韩俊伟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遗失声明 三明天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22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4226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2TMNC7L,声明作废。 三明天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5日 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瑞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登亮、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各种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20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26940元、资金占用费691.5元(以2694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始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公 告 南通中祥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元国与被申请人南通中祥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闽劳人仲案字[2022]第363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被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00分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2楼;联系电话:0591-87579970。 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5日 陈宣魁: 本院对原告陈晓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刘炜炜: 本院受理原告曾少敏与被告刘炜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602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邓良超: 本院受理原告黄春荣与被告邓良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赵士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赵士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602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范伙生、张瑞丽: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29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范伙生、张瑞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18.01元;二、范伙生、张瑞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透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透支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三、驳回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93.4元,由范伙生、张瑞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郑行银: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郑行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5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杨巧平: 本院受理(2022)闽0125民初3166号原告李小琳与被告杨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曾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曾淑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