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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11月8日公告

2022-11-09 13:18: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州鑫誉美贸易有限公司与DACCHINASOS(BABADOS)SRL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2015年11月30日,DACCHINASOS(BABADOS)SRL与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州鑫誉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其享有的(2003)南经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资产及对应的从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受让方(转让债权信息:债务人南安市陶瓷原料中心、福建省晋江市内坑必利富陶瓷有限公司承继人陈昌邦、蔡炳文、王书君、吴伟生、洪凯荣、王婉蓉、陈锻炼等7人;本金余额为1500000元;利息截至2007年12月20日为696026.2元)。债权转让后,由新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一切权利,请债务人主动向新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公告!

福州鑫誉美贸易有限公司 DACCHINASOS(BABADOS)SRL

2022年11月8日

公 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华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于2019年7月17日指定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担任顺华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顺华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2019 年 8 月 29 日,郑秀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与顺华公司签订三份编号分别为20130760149、20130760148、20130760151《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继续履行该三份合同并交付顺华世纪鸥洲B区4#楼3102复式单元、B区4#楼3101复式单元、B区4#楼1001单元。

经审计机构披露及管理人调查认定:郑秀萍与顺华公司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郑秀萍已全额支付B区4#楼3101购房款,20130760148《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继续履行。鉴于郑秀萍未支付B区4#楼3102复式单元、B区4#楼1001单元购房款,管理人对于其就B区4#楼3102复式单元、B区4#楼1001单元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郑秀萍与顺华公司签订的20130760149、20130760151《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目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且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为维护各债权人权益,避免出现聚集现象,现管理人将符合上述审查结论债权人债权的核查事宜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进行公示,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其他剩余的部分债权管理人尚在陆续审查中,审查完毕后管理人将再行公告,提交债权人核查,提请各债权人予以关注。

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请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含第5日当天)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说明异议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在落款处填写债权人或代理人名称,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管理人在收到异议后将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向管理人反馈起诉信息及提供法院立案受理通知的复印件。债权人逾期既不申请复核,又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1月8日

王吉林:

本院受理原告郑迎辉与被告王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602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陈德和:

本院受理原告王吉喜与被告陈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陈德和、林艺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吉喜与被告陈德和、林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侯凌云:

本院受理原告侯德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125民初32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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