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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11月16日公告

2022-11-17 15:57: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汪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与被告汪磊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802民初8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汪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5743.27元,并支付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速裁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吴福衍: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福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802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吴福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鑫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731.1元、公摊水费54.2元、公摊电费592元、电梯维保费304元,合计4,681.3元和以物业服务费3031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上官明:

本院受理原告钱广镇与被告上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袁红伟、杨大雁:

本院受理原告朱雅燕与被告袁红伟、杨大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602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宋正明:

本院受理原告邹建崇与被告宋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青爱民:

本院受理原告陈理旺与被告青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5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汪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香添与被告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5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林善水:

本院受理原告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与被告林善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2年11月15日股东会决议,福清市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960936386

联系人:陈仁俊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福平街龙塘村106号

福清市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6日

林冬泉: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冬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29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林冬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8414.18元;二、林冬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透支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透支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三、驳回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1元,财产全申请费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5.1元。林冬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85.1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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