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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11月19日公告

2022-11-21 16:50: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仙游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林挺(身份证号:3503221982022538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1月30日,仙游县公安局龙华派出所民警张敏、郑泽鹏接指挥中心指令,前往仙游县龙华镇灯塔村村部对面一祠堂内处置警情。抵达现场后,民警张敏向在场所有人员表明身份后,上前询问情况时,你先是口头辱骂民警,后挥右拳朝民警张敏的头部打去,民警张敏闪躲后,其背部被你打了一拳。经法医鉴定,张敏受委托部位未检见明显损伤痕迹。

以上事实有: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敏陈述、证人证言、张敏的在职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案发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现因你逃避处罚,无法直接送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西路1666号 联系电话:0594-7950062

仙游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2022年11月19日

认领公告

2022年6月13日22时20分许,宁德海警局蕉城工作站在宁德市三都澳礁头附近海域(北纬26度37.496分,东经119度41.744分分)查获一艘无船名号钢质渔船。该船长约20.5米,宽约4.5米,船上共六名船员,驾驶台位于船尾,船头至驾驶台共四个船舱,驾驶台下层为机舱,船舱及机舱内装载“台杂货”共计550件(891个品类,重量6935千克),船上未发现该船相关证书资料及船载货物合法手续。因该船舶及船载货物至今无人认领,现依法对该无船名号渔船及船载货物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上述船舶及船载货物所有人持相关有效证件材料到宁德海警局蕉城工作站认领,逾期无人认领将对上述船舶及船载货物依法进行处理。联系人:李警官0593-2966110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下塘村306号(宁德海警局蕉城工作站)

宁德海警局蕉城工作站

2022年11月19日

蒋寿生、蒋昌栋:

本院受理原告朱桂萍与被告蒋寿生、蒋昌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2)闽0427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9日

公 告

机动车车辆牌号:桂A8DZ00,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陆庆根,厂牌型号:东风日产牌DFL7162VANH6,车架号:*603247,发动机号:*97642M,因不按规定投保机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交通违法被我队依法扣留机动车,当事人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我队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

2022年11月19日

遗失声明

连江县东湖镇郑燕食杂店不慎遗失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0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JY 13501220033337,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废。

连江县东湖镇郑燕食杂店

2022年11月19日

遗失声明

漳州乐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6034153765,现声明作废。

漳州乐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9日

陈碧连:

本院受理原告沈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802民初8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陈碧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沈日生借款本金100000元;2.陈碧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沈日生申请保全费10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雁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雁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9日

孙国征:

本院受理原告蒋志友与被告孙国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802民初64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孙国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志友劳务报酬13110元。二、驳回蒋志友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孙国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9日

张吉成: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泰融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军、张吉成、张建成、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125民初34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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