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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婚姻始“正名” 年近花甲终“有养”

2022-12-16 12:47: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忧民所忧,实质性化解一起不实结婚登记信息行政争议案——

23年婚姻始“正名” 年近花甲终“有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6日讯 年轻时,任女士在天桥办了假身份证,领了结婚证、生了孩子,二十多年后,却把自己晚年生活拖入困境:医社保不能交,养老金不能领,征地拆迁补偿款没有她的份……诸多的“不能”,给年近花甲、家庭困难的她增添了诸多无奈和烦恼。幸运的是,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的履职推动下,联合职能部门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日前,这场虚假婚姻登记迎来了圆满结局。

一个错误的决定 化名结婚,年轻时留下老有所忧隐患

1963年12月,任女士出生在四川省的一个普通家庭。无奈命运多舛,家庭遭遇变故,她从小寄养在亲戚家。成年后,她通过努力考取卫校,成为一名妇产科医师,而前途一片光明的她又因遭受不公正的待遇而辞去工作,远走海南、广州打工。

1999年,任女士经人介绍从广州到厦门相亲,这年,她已经36岁。“这么大年龄还未婚,别人会不会认为自己是来骗婚的?自己的名字也不好听,改个名字或许能换换运气吧!”抱着“改变命运”的心态,任女士在广州的一个天桥上办了一个名字叫“杨晓兰”、出生年月为1974年12月的假身份证。当时,任女士也不了解改名换姓会有什么后果。之后,她就以“杨晓兰”的身份顺利地和厦门市集美区的曾先生结了婚。2000年,他们生育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

女儿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欢乐。可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任女士想到自己的虚假身份证,后悔也后怕。孩子满月后,她向丈夫坦白了一切,在丈夫的陪同下将“杨晓兰”的虚假身份证上交至居住地派出所,之后就不了了之。任女士一直以“杨晓兰”的名字在该村生活至今,她的丈夫以及村民们都亲切地叫她“晓兰”。

曾先生三级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家庭的重担全部落在任女士的身上。一晃十几年过去,任女士积劳成疾,想到自己终将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到那时家里没有收入来源,仅靠丈夫一人的养老保险金该如何生活?“自己能享有厦门养老保险金吗?”任女士开始担心自己将来“老无所养”。

一个无法解开的结 无法落户,年老后居民权益难保障

享有一份厦门养老保险金的前提是:你是厦门市居民。可50多岁的任女士没有厦门户口。2014年以来,她多次往返于辖区民政局和居住地派出所,希望能夫妻投靠落户,但问题始终无解。

为何“无解”?派出所认为,任女士结婚证上登记的名字“杨晓兰”非她真实姓名,不能办理夫妻投靠落户;民政局要求任女士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其嫁到厦门后改名为“杨晓兰”的证明,才可以更正结婚登记信息,但派出所在系统中未能查到“杨晓兰”的相关信息,需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更名后,才能相衔接;可户籍地派出所回复,任女士离开四川已近30年,难开证明。

2017年,任女士听说父母可以投靠子女落户。于是,任女士委托厦门市一司法鉴定所,对她和女儿曾某某之间有无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支持任女士为曾某某的生物学母亲。

但因女儿系未成年人且名下没有房产,持有一纸鉴定的任女士仍未能解决落户事宜。在这期间,相关部门驻该村两任干部书记也多次沟通协调,均无果。

一份检察建议落地 各方合力,终解群众急难愁盼

直到今年7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移交厦门市人民检察院。7月22日,厦门市检察院将该线索移交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接到线索后,院领导高度重视,走访了任女士居住地村委会,向村委会书记了解她在该村居住、生活相关情况;前往任女士家里,全面了解案情、现场听取任女士的诉求;走访辖区派出所,查阅任女士、‘杨晓兰’全国户籍,了解户籍落户情况;走访区民政局查阅婚姻档案、了解当时婚姻登记情况。”该院承办检察官介绍,经过大量的证据查实后,证明任女士与“杨晓兰”确系同一个人。

既然是同一人,更不是骗婚,只需将原不实结婚登记信息予以更正,似乎问题便能迎刃而解。但事情并非这样简单。

民政部门认为,该案所涉婚姻是虚假的,应先作撤销处理,当事人再持真实证件办理结婚登记。但检察官分析认为,如果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意味着婚姻自始无效,任女士与丈夫23年来的夫妻关系就变为非法同居关系,他们的女儿则成了非婚生子女,这又将会影响到其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9月23日,集美区检察院在与区民政局深入沟通后,主持召开任某婚姻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题会议,听取民政局、当地镇政府、派出所和村委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意见,共商解决办法。最后,各方取得共识,使用原“集婚字第99405”《结婚证》的编号和日期,对该案涉婚姻作变更登记。

10月14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向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对“集婚字第99405”《结婚证》上女方的信息进行更正。很快,民政局对任某与曾先生婚姻登记进行了变更,任女士持补发的《结婚证》顺利办理了落户事宜。

11月14日,任女士来到集美区检察院,热泪盈眶地将一面题有“排忧解难 人民检察;无私为民 彰显党性”字样的锦旗和一份发自内心的感谢信呈递给办案检察官,还激动地不断重复一句话:“你们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帮助,纵是千言万语也无法表达我的感激之情。”

至于任女士1999年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当时,在婚姻登记全国未联网、一代身份证信息不能通过系统识别、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与本人一致等情况下,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婚姻登记时已尽到审核义务,亦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本报记者 叶蔚蓉 通讯员 陈文绘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