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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3年5月25日公告

2023-05-26 17:13: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融自然公示〔2023〕70号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福建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景悦公馆地下室及整区规划条件核实的公示

福建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凯景悦公馆位于福清市龙江街道,现该公司申请对凯景悦公馆地下室及整区(含绿化率、停车位等)按现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项目事宜在福清市侨乡报或福州晚报、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栏、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利害关系人对此项目事宜有异议的,请于本公示之日起10日内,进行书面的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并向我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没有提交(出)材料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届时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办理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事宜手续。

我局国土规划核验中心负责接收,联系电话:85167051,地址: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6层603办公室。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遗失声明

古田县七号球体育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92210008810),另遗失法定代表人(苏林正)私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古田县七号球体育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

福建兴达船业有限公司兴达船业新增拆船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现将福建兴达船业有限公司兴达船业新增拆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示。

一、征求意见稿全文、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https://pan.baidu.

com/s/1-am7GNlv1MGIVnKMZKGBGg 提取码:onb8二、查阅纸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公众提出意见途径:建设单位(名称):福建兴达船业有限公司 邮编:350500 地址:连江县高塘村 联系人:李总 电话:0591—83406718 电子邮箱:13600858663@139.com 四、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连江县高塘村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5月16日~5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福建兴达船业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

认领公告

2022年10月23日02时许,我单位在宁德市霞浦县四腿屿附近海域(北纬26度30.454分,东经119度57.045分)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泡沫船,船长约12米,宽约3米。此后,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明该船舶的所有人。现依法将该船舶予以公告,请该船舶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15210025955 0593-8507110,联系地址:宁德市霞浦县北壁乡东冲村118号)

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

2023年5月25日

回司报到通知

林雍(身份证号350103197410030015):

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多种形式通知你回司报到,你未有回应。公司又以EMS两次寄函通知,均被退回。现公司登报再次通知你,请你务必在本通知登报之日起30日内回司报到。如逾期不归,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2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3年5月23日股东会决议,福建茉莉家科技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305002675

联系人:赖丽珍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7号福州数字内容产业园2号楼2层201单元

福建茉莉家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

范寿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来俤与被告范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各种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427民初9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汝则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各一枚,现声明作废。

仙游县汝则贸易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3)闽0403刑初198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庄仕火涉嫌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庄仕火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郭秀娣法官 联系电话:0598-8091092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生态审判庭

特此公告。

附: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主要内容: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庄仕火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7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庄仕火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食用野味,在三元区岩前镇富源村奇峰山场以放置捕兽夹和绳套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只。经鉴定,庄仕火猎捕的2只野生动物分别为黑翅鸢、白鹇,均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黑翅鸢价值25000元、白鹇价值5000元。另外,庄仕火在上述期间在同一山场还非法猎捕野兔5只、猎杀“飞鼠”2只,经鉴定,该5只野兔为华南兔,2只“飞鼠”为棕鼯鼠,均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5只华南兔价值共计400元,2只棕鼯鼠价值共计300元。

二、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庄仕火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7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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