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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3年7月1日公告

2023-07-04 16:12: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22年10月9日,福州海警局在马尾金沙渡口附近的空地上查获1辆吊车(豫A62368),现场查获一批无合法、齐全手续冻品。现依法对涉案吊车(豫A62368)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车车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材料到福州海警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591-83296110,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坑里188号。

福州海警局

2023年7月1日

三明市三元区古鹏日用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红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古鹏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号为49845157号商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公司转让变更公告

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福州市格莱美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手续,特此公告!变更前的债务及担保均由福州市格莱美诗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林凌云、黄庆辉承担。为明确债务及担保分担,请债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日报债务及担保,逾期后自负。

福州市格莱美诗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日

罗友枨、张顺娥、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罗友枨、张顺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借款本金819169.93元及利息585506.58元(计至2022年7月21);二、罗友枨、张顺娥应从2022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计算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及复利;三、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对罗友枨、张顺娥提供抵押的位于沙县金陵路皇家花园2号楼11501室的房地产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罗友枨、张顺娥、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代垫的公告费1100元。案件受理费17442元,由罗友枨、张顺娥、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忆星建盏陶瓷工作室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南平市建阳区忆星建盏陶瓷工作室;印章编码:35070310013805;规格:4.0cm),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忆星建盏陶瓷工作室

2023年7月1日

关于履行《工抵房协议书》的催告函

福州熙地置业有限公司、福州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融硕置业有限公司:

2022年5月,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沈宝英与福州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融硕置业有限公司、福州熙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工抵房协议书》,约定以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对福州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融硕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4,995,187元抵销买受人沈宝英认购的福州熙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长乐壹号·湖郡6-1602、6-605房产的全额购房款4,995,187元。

现福州熙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就前述商品房买卖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未向买受人沈宝英交付前述长乐壹号·湖郡6-1602、6-605房产,未提供办证材料、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截止至公告日,经福州市长乐区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一体化平台查询结果显示,前述长乐壹号·湖郡6-1602、6-605房产均属于“限制”状态。

基于前述事实,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及沈宝英特催告如下:

一、福州熙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成买受人沈宝英购买长乐壹号·湖郡6-1602、6-605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

二、福州熙地置业有限公司、福州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融硕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三个月内,解除长乐壹号·湖郡6-1602、6-605房产的“限制”状态,将长乐壹号·湖郡6-1602、6-605房产交付买受人沈宝英并将房产过户至买受人沈宝英名下。

催告人: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沈宝英

2023年7月1日

董字鹏: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福农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602民初 54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许顺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与被告许顺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汤东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与被告汤东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602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陈正:

本院受理原告邱连秀与被告陈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40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邱连秀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邱连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1720元,由王远富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3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陈国远:

本院对原告董从树诉你与吴慧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42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公告

(2021)闽04破8号之一

福建省永安万盛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本院(2021)闽04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对福建省永安万盛饲料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分配完结,福建省永安万盛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裁定终结福建省永安万盛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林功鑫:

本院受理原告郑守清与被告林功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吴雨:

本院受理原告王青秀与被告吴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陈敏君:

本院受理原告兰颐与被告陈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82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王映南、曾斌、厦门比阳科技有限公司、谭勇、福建省长汀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雷宏龙、王映南、龚仕福、曾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闽0821执异14号执行裁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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