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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3年7月22日公告

2023-07-24 17:09: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召开股东会通知

福建国钧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陈建国、谢维钧、刘家春

本公司将于2023年8月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1#2#连体楼6层24室(会议室)召开关于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请准时出席。

福建国钧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2日

第八批涉案保证金登报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2笔涉案保证金告示:范小宏5000元、肖晓灵1000元。自登报之日起逾期六个月未认领的,将上缴国库。

联系人:林警官059128201605。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2023年7月22日

免责声明

福州市华亿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RP130N(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08号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1#综合楼04层01单元),公司监事黄东,身份证号码:35222718312124811,伙同黄文彬,身份证号码:352227198008144834两人盗取福州市华亿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章、法人私章,从事违法活动。现公司特声明除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外,2021年4月9日之后其他任何人或被授权人使用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及公章和私章签章等有关公司任何投资资料均视为无效,与公司无关,我司将不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登报声明,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纠纷。特此函告!

声明单位:福州市华亿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2日

债权转让及债务抵销通知书

致: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廷艳、周雅金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周廷艳、周雅金、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春林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2%标准,从2018年5月7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周廷艳、周雅金、西航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春林偿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潘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判决于2020年12月18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周廷艳、周雅金、西航公司未履行,潘春林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截至2023年5月25日,(2020)闽01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周廷艳、周雅金、西航公司分文未履行,未履行债务明细为:借款本金500万元、律师费2万元,利息61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771323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1,941,323元。

2023年5月25日,潘春林与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诚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潘春林将前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债权全部转让给章诚隆公司(截至2023年5月25日债权总计人民币11,941,323元)。

另外,因西航公司与章诚隆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案【福州市台江法院一审案号:(2022)闽0103民初3825号、福州中院二审案号:(2023)闽01民终1090号】,该案件生效判决:一、章诚隆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航公司支付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章诚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航公司赔偿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驳回西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基于以上,现通知人正式通知你方:

一、潘春林已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所有债权转让给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你方依法向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二、就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州中院(2023)闽01民终1090号生效判决项下的债务,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知你方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抵销。抵销后的差额款部分,请你方依法及时支付给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通知人:潘春林、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

福建省华安县看守所、拘留所在押人员暂寄款未结公告

福建省华安县看守所、拘留所在押人员出所未结余款及欠款截止至2018年2月14日共计13403.3元。其中,看守所在押人员出所未结款12128.8元、拘留所在押人员出所未结款1274.5元。

看守所出所未结款12128.8元,人员名单如下:陈某川171元、汤某平38元、兰某章124元、邹某锋55元、汤泓某75元、刘圣某47.6元、郑某俊150元、李某荣29元、李某才100元、曾某才326元、杨某通7.7元、林某勇64.9元、李某忠9.4元、蔡某丁45.9元、黄某剑31.2元、吴某贵253.2元、陈某山200元、赖某煌166元,蒋某辉40元、黄某山37元、赵某庆56元、林某水59元、李某培974.6元、郑某龙13元、刘某建15元、陈某荣1334元、李某坤110元、田进某33元、杨某进3元、卢某波220元、陈某义970元、阙某杰51元、李某民339元、陈某文0.5元、刘某舟67元、盘某兴43元、任某平6元、蔡某福60元、汤某炳52元、洪某彬92元、童欣某23元、许某茂763元、罗辉某185元、邹某民399元、李某湖11元、石某宁216元、李某生283元、吴某寿1元、曾某春838元、林某斌34元、张某城14元、林斌某91元、朱某娴267元、吴某梅153元、陈某峰2元、林某华3元、陈某疆1235.5元、张某枝500元、杨某喜500元、赖某生24元、陈某生100元、李某刚482元、汤某嵩360元、罗某高521元、林某星45元、邹某勇340元、邹某杰204元、尹某江128元、翁某武-24元、刘帅某-130.9元、陈某土-24元、杨彬某-51元、苏某龙-249元、吕某江-16元、张某军-12.2元、邹某伟-161.3元、邹某辉-128.3元、许某坤-23元、庄某栋-7元、王某全-11元、李某东-681元、李某福-2元、林某祥-63元、吴某文-25元、张某进-17元、高某平-8元、汤某文-88元、梁某七-2元、陈某华-48元、黄某蓉-10元、汤某强-7元、宋某亮-4元、吴某平-50元(回家车费)、沈某青-91元、王某东-29元、袁某华-100元(回家车费)。

拘留所出所未结款1274.5元,人员名单如下:童某山213元、汤某华8元、陈某雄20元、占某桂12元、占某波10元、胡某飘10元、汤某松20元、林某文14元、黄某生70元、潘某凤40元、林某海10元、代某良108元、刘某原10元、王某红60元、张某龙110元、冯某升40元、陈某标10元、李某清170元、陈某水58元、汤某颖148.5元、刘某琴140元、陈某坤35元。王某雪-30元、唐某辉-12元。

以上相关当事人至登报之日起3个月内到华安县看守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缴国库。

联系电话:0596-7362771。特此公告。

华安县看守所

2023年7月22日

认领公告

2023年5月15日11时01分许,厦门海警局在六鳌附近海域查获1艘无船名船号的货船。经查,该船为钢质渔船,船身喷漆为上蓝下红,驾驶台喷漆为蓝色,船长24米,船宽4.3米。机舱有一台柴油主机,1台充电机和4个蓄电池。船舶前中部为甲板,有1批鱼获物,船舶后部为驾驶室及住舱。驾驶室配备两台AIS导航仪,一台型号为FT-8613,另外一台型号为FT-8700。驾驶台下方为住舱和厨房,配备了四个床铺、煤气罐及燃气灶。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舶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我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李警官 0592-6512110,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渔港东路6号。

厦门海警局湖里工作站

2023年7月22日

认领公告

2022年11月14日21时03分,宁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在沙埕港附近海域查获一艘船名号为“新锦源”的钢质运输船,船长约90米,宽约15米,船上运载一批无烟煤3478.780吨。经多方查证无法认定船载无烟煤所有人,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船载无烟煤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15160123568,联系地址:福鼎市沙埕镇岙口村旧城1号)

宁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

2023年7月22日

认领公告

2023年3月6日0时45分,宁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在福鼎八尺门水域查获一艘未涂刷船名号的自吸自卸式砂船,船长约68米,宽约15米,船上运载一批无烟煤1186.64吨。经查,该船所有权注销证书登记船名号为“海祥788”。经多方查证无法认定船舶及船载无烟煤所有人,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船舶及船载无烟煤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15160123568,联系地址:福鼎市沙埕镇岙口村旧城1号)

宁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

2023年7月22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尊敬的肖时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对我司享有的保单项下(保单号6618162022350102000420)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了林鸿珍(身份证号码350521198205177025),请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向林鸿珍(联系电话:18805921998)履行全部债务,如有疑问请咨询中国人寿财险0591-87510706

特此通知

原债权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2023年7月22日

范寿华:

原告朱来与被告范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427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范寿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来欠款60000元;二、驳回朱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范寿华负担1355元,由朱来负担508元;公告费600元,由范寿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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