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碰撞渔排引纠纷 调解员权衡利弊息怒火
反悔赔偿协议 重新拟调解方案 本以为该起纠纷就此告一段落,不料半个月后,佳阳司法所再次收到关于请求调解渔船渔排碰撞事故的申请。 原来,双方达成协议后,林某某担心养殖户周某某和吕某某依照约定方案对现有大黄鱼称重后,依照市场价(约26元每公斤)赔偿的差额部分将是一笔巨款,自己无力承担,于是提出此种测算方式不一定准确。 周某某与吕某某认为林某某故意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双方情绪激动,多次暴发言语冲突,矛盾随时升级。 针对此前提出的两种调解方案无法履行的情况,调解员提出第三种调解方案:由双方直接对损失进行评估,一次性赔偿相应金额,不再对未受损大网箱进行称重。双方均对此方案表示接受,林某某提出赔偿周某某8万元、吕某某30万元,共计38万元。周某某、吕某某分别要求林某某赔偿30万元、40万元,共计70万元。 权衡利弊分析 促双方握手言和 “考虑到几种情况,纠纷越早解决对你越有利。”眼见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调解员先与船主林某某沟通交流、分析利弊,“按照生产计划,周某某的大黄鱼早已出售,因纠纷迟迟未能处理,导致他不得不继续喂养本该售出的大黄鱼,这些饲料成本将会算在你的头上。” 见林某某点头认同,调解员继续趁热打铁:“眼下正是活鱼运输的旺季。你若不及时处理纠纷,人家不愿让你的活鱼运输船驶离,仅因渔船被扣押,每天造成的损失也不容小觑。所以纠纷越早解决,你的成本越低。再综合考虑养殖户的损失,建议你将赔偿金额适当提高。”对此,林某某表示认可。 同时,调解员对养殖户周某某与吕某某说道:“林某某已展现调解的诚意,愿意提高赔偿金额,你们也应该展现自己愿意调解的诚意。你们邻里街坊多年,对他近年的经济状况也有所了解,在赔偿金额上可否适当减少,既有利于和解的达成,又有利于你们尽早投入下一批养殖。” 眼见林某某愿意赔偿,自事故发生后夜夜难以入眠的周某某与吕某某也表示愿意降低赔偿金额促成和解。最终,林某某与周某某、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某赔偿周某某18.8万元、吕某某35万元,共计53.8万元。望着握手言和的3人,调解员心中的一颗大石头终于得以落下。 (本报记者 王淇锋 通讯员 石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