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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储户状告银行 法院: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2016-01-27 11:00: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7日讯 人在龙岩永定,银行卡在身,却在遥远的甘肃省平凉市被人以拨打电话银行的方式消费了17000元,卢先生遇上了这样闹心的事。

2014年7月10日14时54分至15时6分,短短12分钟内,卢先生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就被人用于手机话费充值了12000元(共计充值12次,每次充值1000元)。收到银行卡支出的手机短信后,卢先生知道银行卡的钱被人盗转了,他当即赶到办理银行卡的营业网点,遗憾的是在银行大厅处理时又被盗转充值了5次共计5000元。卢先生赶忙到派出所报案,永定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但至今未侦破。拨打电话银行充值的手机号码不是自己的,案子又破不了,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卢先生要求银行赔偿被盗转的金额。

银行认为存款被盗转是卢先生的过错,责任不在自己,拒绝赔偿,卢先生只得将银行诉至了法院。

分析

那么,存款异地被电话银行盗转充值话费,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承担呢?

卢先生认为,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案发时自己在龙岩永定,在卡不离身且也从未向他人提供过存折或泄露过密码的情况下被他人盗转,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认为,17000元是通过电话银行系统自助缴费方式支出的,是一种消费行为,无需客户提供身份资料、银行卡原件。银行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在17次电话银行交易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

日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先生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因此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存取安全的义务。卢先生在卡自身持有的情况下,卡内的资金被他人在异地以拨打电话银行的方式充值转走,说明并非其本人行为。是否属于卢先生密码泄密或卢先生指使他人所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有关此类案件的函复,举证证明卢先生泄露密码的责任在银行。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系卢先生自己泄露了密码,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卢先生指使他人所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判决银行应赔偿卢先生被盗转的损失。

(陈立烽 郑国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