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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换身“马甲”债务仍需偿还

2016-01-27 11:02:32 来源: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7日讯  如今“老赖”们赖账的招数可谓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在南安,就有一鞋业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而被法院判决偿还时,该鞋业公司一股东黄某丽就先退出股东的身份,然后以买家的身份将该公司的主要资产买下,妄图以此躲避公司债务。不想,其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被法院依法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货款久未偿还被请上被告席

2003年5月起,黄某元和黄某丽成为某鞋业公司的股东,黄某元任公司执行董事、黄某丽任公司监事。2009年7月前,该公司向某皮革布业公司购买鞋材,从而结欠货款36万余元。后某鞋业公司陆续支付了13万元的货款,尚欠23万余元的货款一直未支付。

2012年8月14日,某皮革布业有限公司向南安市法院起诉某鞋业公司,要求某鞋业公司偿还货款2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年11月23日,南安市法院依法判决某鞋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的23万余元及利息。

退出股东身份买下公司资产

但就在这一天,某鞋业公司变更股东为黄某元、杨某丽。黄某元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某丽任监事。随后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泉州市中院通知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泉州市中院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某皮革布业有限公司即向南安市法院申请执行。

然而,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黄某元于2013年2月28日代表某鞋业公司作为卖方、黄某丽代表其另出资设立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将某鞋业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黄某丽出资设立的某电子科技有公司,导致某鞋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判决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某皮革公司认为,黄某元、黄某丽作为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给其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应对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元、黄某丽对某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公司的货款23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南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某皮革布业有限公司购买鞋材尚欠货款23万元。在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某皮革布业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期间,被告黄某元、黄某丽是该公司股东。为逃避作为某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期间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分别代表某鞋业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某鞋业有限公司的房产等主要财产低价转让给某电子有限公司,导致某鞋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用于清偿某皮革布业有限公司的债务。黄某元、黄某丽的行为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其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据此南安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元、黄某丽对某鞋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某皮革实业有限公司的材料款2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不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该案被告黄某元作为某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债务期间,将公司的房产等主要财产低价转让给他人,导致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用于清偿他人债务。该行为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被告黄某丽作为某鞋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在一审已判决该公司负有对原告公司债务的情形下,先退出该公司股东身份并另出资设立公司,后在法院对原公司债务强制执行期间,以其出资设立的公司将原公司主要房产买下,致使原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由此可见,黄某丽退出股东身份的行为,实际上是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前置行为,以更隐蔽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与股东黄某元共同滥用原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的行为。

因此,尽管在认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关键时间节点上即法院强制执行原公司债务时,黄某丽已不具有原公司股东身份,但仍然可认定其与股东黄某元作为原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

(本报记者 叶华南 通讯员 陈丽明 尤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