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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法院首次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2016-02-06 22:38: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6日讯   近日,清流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首次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保全担保开辟了新渠道。

今年1月,原告童某因与被告福建某公司、黄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清流法院。原告童某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105.6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原告童某须提供担保,但童某的财产均已作抵押,又暂时没找到合适的保证人。经多次咨询后,原告找到可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遂与某保险公司签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清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其申请做出了财产保全裁定。

据悉,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后,如果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与抵押、保证等诉讼保全担保方式相比,通过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的“门槛”和成本,也可以有效控制案件双方当事人诉讼保全的损失风险,因此是一项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的创新举措。
(杨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