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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开挖便道 俩被告人毁林获刑

2016-02-23 10:30: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3日讯《愚公移山》的故事表达了人们对不畏艰难、持之以恒精神的赞扬,但当代的“移山”行为却有可能触犯法律。近日,永安市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将涉案的两名“愚公”绳之以法。

【案情】

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郑某与合伙人林某、廖某为方便管理毛竹山和运输化肥,商量决定雇佣钩机在山场开挖毛竹山便道,在开挖过程中造成林木大面积毁坏。经永安市青水林业站鉴定,总计被毁坏林木121株,立木蓄积为12.7753立方米,被毁坏的林木价值共计5000多元。

【说法】

永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为其经营管理毛竹林的生产方便,未经审批,开挖便道过程中故意毁坏他人林木计立木蓄积12.7753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俩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犯罪后,俩被告人自动投案,且已赔偿因毁坏林木造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

【法条链接】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