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卫星接收设施被提起公诉
检察院:此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5日讯 多年前,为了能够收到电视信号,不少人在家中安装了天线锅。后来,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天线锅逐渐销声匿迹。而近日,却有一男子因为私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也就是大家曾经看到过的天线锅而被福清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检察官表示,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并不是想卖就能卖,不少商家对这一售卖行为不以为然,结果构成违法犯罪自己却仍蒙在鼓里。 销售地面接收设备 落网方知涉嫌犯罪 2013年,在福清经营电子器材的冯某认识了一名叫做“姑山”的男子。“姑山”说可以通过淘宝商店给冯某寄送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该设备可用于接收中国台湾、香港甚至国外的电视台信号。 冯某称,当时他觉得这个应该有利可图,于是就购进设备,向顾客推销这种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而这些设备也大受欢迎。据统计,仅两年间,冯某为客户提供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的安装及年费充值服务,从中谋取利益,销售额达近14万元。 2015年,省公安厅破获一起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设备销售案,向冯某提供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的“姑山”正是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通过对“姑山”银行卡交易明细的分析,公安机关梳理出冯某等下线。2015年11月27日,冯某因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7月11日,福清检察院以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向福清法院提起公诉。 “没想到,售卖这种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竟犯了法。”冯某对此感到很懊悔。 检察官说法 个人不得销售地面接收设施 据了解,根据2002年3月7日广电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意见》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专营专卖制度。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施工单位,不得从事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业务。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对于这种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并不是想卖就卖,不少商家却不以为然。”办案检察官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部门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冯某并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对专营专卖物品销售、安装的规定,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余彧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