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订购”赃车 男子涉嫌盗窃被拘
2016-11-04 11:53: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民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共同犯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4日讯 建瓯男子童某不但自己购买赃车和电池,还“订购”赃车卖给朋友牟利。10月19日,童某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被建瓯警方刑事拘留。 童某美4年前曾向四川籍男子王某购买一辆赃车,后该男子被判刑入狱。6月底的一天,童某美与王某意外重逢,相互留下手机号码。 几天后,童某美的朋友说想买赃车,他就联系王某要求“供货”。几天后,王某打电话给童某美说“货”已到。王某将车骑来后,童某美看到车子很新,觉得很满意,就将车买下。随后,他加价200多元将车卖给朋友。 十几天后,童某美的另一个朋友也想买赃车,他再次联系王某“供货”。几天后,王某将“货”送到,童某美加价100多元将车出手。此外,童某美还向王某购买了5个盗来的电动车电池。 民警说法 童某美只是购买了赃车,其并没有动手去撬锁盗窃电动车,怎么就涉嫌盗窃呢?这里涉及一个共同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童某美明知王某因盗窃电动车刚刑满释放,却向其提出购买赃车,王某根据“订单”实施盗窃,因此成为王某盗窃犯罪的共犯。 (刘建成) |
精华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