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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2016-12-27 08:53: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从重处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7日讯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具体情形。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

在重金属污染环境入罪标准方面,司法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具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等4种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