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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货款逾期未付 卖方诉请逾期利息

2017-09-27 12:51: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7日讯   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货款纠纷案。

罗某是连城县的饲料商,陈某从2014年起长期在罗某处购买鸡饲料,截至2016年4月30日。双方当事人经结算,陈某结欠罗某饲料款8756元,陈某还出具结算单一份交由罗某收执。后经罗某多次催要,陈某拒不还款,罗某只好诉至连城县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庭审时,陈某辩称,所欠货款理应还清,但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当事人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不应支持。连城县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与陈某于2016年4月30日对饲料款进行结算,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陈某应在结算之日支付货款,陈某至今尚未支付货款,属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罗立军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