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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仅凭转账凭证 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019-05-17 11:32: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补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成立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7日讯 生活中常因借钱产生借贷纠纷,但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借条,这时能否仅凭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同居关系产生的借贷纠纷。
 
2003年,吴某琴离开家乡,去往家人位于上海的店铺内上班,在此期间,她认识了郭某刚,俩人于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9年生育一男孩,2013年生育一女孩,但双方一直没有结婚。
 
2014年,郭某刚以做生意为名,向吴某琴借款50万元,吴某琴通过银行向郭某刚转账50万元。之后,吴某琴多次催讨,郭某刚总以要与吴某琴结婚为借口拖欠归还该借款。然而2015年,吴某琴发现郭某刚还与其他女子同居,并于2016年6月生下一子。于是,吴某琴又多次向郭某刚催讨借款,郭某刚以该笔款项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款为由拒绝归还。为此,吴某琴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琴与郭某刚自2005年至2013年间系同居关系,吴某琴主张郭某刚向其借款50万元,完成了出借义务,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短信截图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郭某刚主张该款系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款,但其未能举证。故认定吴某琴、郭某刚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判决郭某刚偿还吴某琴借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仅有转账凭证未提供借据,且被告辩称该笔款项系其他用途的,是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与被告双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郭某刚主张该款系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款,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过分割,在这种情况下,郭某刚的辩解缺乏依据,不足以推翻吴某琴借贷关系的主张。吴某琴提交的短信截图在仅有转账凭证的基础上补足了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明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认定吴某琴、郭某刚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连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