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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肖像权不容侵犯

2020-05-26 10:30: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6日讯 肖像权是重要的人格权,通过对肖像权有关法律的完善,不但可以防止公民对肖像权的滥用,而且也给肖像的正当使用者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对肖像权设置了专章,对肖像权的保护作了重要修改,明确规定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本期刊载案例,均为互联网时代下,与普通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肖像权侵权案例,名人的肖像权不容侵犯,这已经众所周知,同样,普通人的肖像权也不容侵犯。权利面前,人人平等。依法维权,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内要义。

婚纱照被用作销售配图

陈某、郁某诉某牛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陈某和郁某与某摄影工作室签订《摄影服务合同》,约定该摄影工作室于2016年10月为陈某和郁某拍摄婚纱照片。2016年10月,摄影工作室在塞班岛为陈某和郁某拍摄了婚纱照,并于2017年2月将部分精修照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陈某和郁某。2017年3月,郁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其与陈某的婚纱照,其中包含涉案图片。某牛公司在“某牛旅游网”官网、“某牛旅游”APP、某东旅游平台上发布其旅游产品“塞班岛至尊深度5晚7日游”“塞班岛蜜月美食5晚7日游”的销售信息时,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陈某和郁某起诉某牛公司侵犯其肖像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某牛公司在其经营性活动中,未经原告陈某和郁某的同意,使用原告陈某和郁某的照片,侵犯了两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某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牛公司在《某某法治报》上对使用两原告陈某和郁某肖像一事赔礼道歉,并赔偿两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以及赔偿两原告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互联网时代,随着社交软件的不断增多,网络平台作为日常交流工具已经渐渐融入日常生活中,在社交软件上发布图片已成为普通公众记录生活的方式。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图片侵权现象屡禁不止,普通大众随意发在社交平台上的一张图片,就有可能被其他主体未经许可进行营利性使用。

该案属于肖像权被侵犯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

网店擅用“买家秀”做广告宣传

因侵犯肖像权被判赔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温州戴女士在某猫网站一家销售玩具服装的旗舰店购买了一辆儿童三轮脚踏车给4岁的女儿小琳。可没过多久,戴女士的朋友就在这家店铺中看到小琳骑着脚踏车的照片,随即告诉戴女士。根据戴女士回忆,这张照片是她自己拍的,然后发了朋友圈。但是不知道怎么的,这张照片就被“卖家”擅自用到网店宣传儿童三轮脚踏车,而且使用了小琳照片“打广告”的儿童三轮脚踏车月销量接近700件。女儿的照片未经同意就被用于网店宣传,戴女士与店铺协商未果,便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0月,戴女士作为小琳的法定代理人将网店起诉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某猫旗舰店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照片作为网店广告宣传,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5820元。

【案情分析】

消费者上网买了东西,拍了“买家秀”发到网店“带图点评”或者发到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似乎是成了“日常”。不过,大家可要留个心眼,精心“晒”的图很有可能被他人盗用后用于商业宣传。

同时,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肖像权,以其肖像制作的照片、画像、雕像、视频等,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

(本报记者 谢伟英 通讯员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