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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投资理财产品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4-05-15 16:07:3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夫妻离婚,在财产分割上犯难了

公积金、投资理财产品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5日讯 众所周知,工资、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个人公积金、婚前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属于其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割?日前,南安一对夫妻诉讼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对公积金和理财产品发了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对二人的个人公积金、婚前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分割。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黄先生和许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2024年初,黄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许女士的理财产品,而许女士则请求分割黄先生的公积金款项。

法院查明,黄先生、许女士双方各自的公积金账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产生公积金分别为16万元、10万元。

同时,许女士在某银行的理财账户共计32万元,其中15万元为婚前账户原有的理财本金,婚前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有0.12万元;2020年许女士又存入13万元,该13万元为许女士婚前出借、婚后收回的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公积金,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公积金账户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公积金属于双方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和许女士确认婚后产生的公积金为16万元、10万元,即共计26万元,均分到个人,即每人应分得13万元,故黄先生应支付许女士公积金差额3万元。

关于理财产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许女士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购买理财产品,财产本金部分及婚前产生收益仍属于其个人所有。许女士在婚后通过理财取得的分红属于投资增值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

经查明,许女士的理财账户所有理财总价为32万元,其婚前账户理财本金为15万元、产生的收益0.12万元,许女士婚后投入理财账户的款项包括了婚前出借给案外人、婚后案外人偿还的13万元,该笔款项亦属于许女士的婚前财产。许女士的理财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为现有金额扣去婚前本金、婚前本金产生收益、婚前债权,即3.88万元,所得的一半即1.94万元为许女士需要支付黄先生的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许女士应支付黄先生理财折价款1.94万元,黄先生应支付许女士公积金差额3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婚后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婚前购买理财产品的婚后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畴,即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醒

夫妻离婚时,无论是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还是一方有住房公积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主张和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起进行分割。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也可以通过法院来判决。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杨玲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