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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14:50:22

网红主播接私活惹官司 遭公司起诉索赔50万元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法院:女主播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7日讯 随着“网红经济”的兴起,“网红直播”成为互联网传播备受关注的样态。然而,因主播在合约期内的“任性”跳槽而引发的纠纷案也已呈现多发之势。那么,接私活的网红主播是否违约?跳槽的女主播该不该赔钱给公司?福清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案件,一名女主播因接私活被索赔50万元高额违约金。

合约在身 女主播接“私活”被告上法庭

2017年8月,在读女大学生小小(化名)因整体形象良好被成都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看中,并与小小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主播协议》。

协议中约定: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为小小唯一、排他的合作方,小小不得与任意第三方(无论该方是否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就主播协议项下的任何合作安排达成协议、不得自行或经由第三方从事其他类似活动。如违反约定,小小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违约收入的20倍(以高者为准)。

合同签订后,公司安排小小在直播平台某直播进行直播。但2018年1月17日之后,小小未按约定在指定某直播平台直播。后经公司调查发现,小小已私自加入第三方机构(经纪公司)通过其他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演绎,且拒不履行在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指定安排的某直播平台直播的义务。

公司多次要求小小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但小小始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一纸诉状将小小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女主播辩称不存在违约情形

庭审中,公司方面称,小小拒不履行在公司指定安排的某直播平台直播的义务,已经违反了《主播协议》。因而按照《主播协议》的规定,小小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而小小则对此另有一番说法。“我没有与任意第三方达成协议,也未与任意第三方签订过任何协议,因而我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公司要求我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小小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违约金50万元明显属于格式霸王条款,系公司利用其作为直播平台管理机构的强势地位强加于她,且其未按照合同提供直播设备及支付直播收益,亦构成违约。并且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明显过高。

小小称,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予以衡量调整,“我不存在违约情形,依法判决驳回公司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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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女主播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通过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关于某直播平台及第三方直播平台的相关网页的证据保全,可以明确小小在某直播平台直播至2018年1月16日,此后在未取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他非指定平台进行直播且未继续履行主播协议。公司方面与小小签订的主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小小违反协议约定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他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拒绝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单方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办案法官称,主播协议约定,如小小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以小小因违约行为而取得的收入的20倍中较高值,现公司虽主张按50万元计付违约金,但提供的证据所能证实的损失与其主张的违约金金额相距甚大,考虑到我国违约金的性质仍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过高的违约金约定将导致显失公平,故酌情予以调整。

综合考虑小小仍系学生经济能力较差,再考虑公司亦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直播设备及支付直播收益亦构成违约,双方之间的违约责任适当对抵,减轻小小的违约责任。

最终,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及行业现状、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公司确实需要支出对小小等主播进行包装、宣传等费用以及小小的收益、经济条件等要素综合考量,福清法院依法判决由小小支付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8万元。

法官提醒:

网络主播要守契约讲诚信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但涉及直播领域具体的法律法规较少,再加上一些主播比较年轻,缺乏合同意识,以至于造成违约需赔偿高额违约金。

网络主播与公司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但网络主播未经许可,不顾约定,擅自在其他网站平台从事类似直播,此类跳槽属于根本违约行为,网络主播因此须承担法律责任。办案法官也建议网络主播在提升名气的同时,也要注意识别行业风险,做到守契约,讲诚信。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枫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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