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纵观中国一个半世纪以来跌宕起伏的民法史,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诞生至今,我国为完成《民法典》历经了曲折而艰辛的历程。《民法典》总共七编,80多章,共1260条,将近11万汉字,这些章节条文构成了难以计数的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书到用时方恨少”,这恐怕是很多人都有的一种感受。事实上,法律是有生命之物,有其生长轨迹。同时,法律也是一种文化现象、社会现象,有其意义,也有其功能。只是熟读法条,远不足以认识和把握法律,更谈不上恰当运用,发挥法律应有的功能。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6月29日《民法典》学习讲座上所指出的,《民法典》的编纂是要给国家治理提供一个基本的遵循,要完成国家治理基本支柱的建设。我们对《民法典》的理解,还可以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充分展开。所以,《民法典》本身绝不仅仅是解决婆媳不和、邻里纠纷、社区遛狗等琐碎事务的法律,而是一个基本法。可以说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都有行为规范的意义,能够规范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自然人而言,所做的一切事情可以受到民法的关怀,也可以受到民法的规范;对法人而言,法人成立,一直到法人解散,也都受到民法的规范。 比如,郑州原来有一个电梯里吸烟的案子:一个姓杨的医生在电梯里碰到一位老人在吸烟,她就劝阻老人,结果没想到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了。法院审理之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认定双方都没有过错,按照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判决医生赔偿老人家属1.5万元。这个判决引起了争议,我正常行使权利怎么变成侵权了呢?后来改判了,但当时的公平原则就是这么理解的,毕竟你说了一句话人死了,多少赔一点嘛。 但是这一次《《民法典》》的修改就非常好,在第1186条,这个表述不再是过去那样了,“根据实际情况”变成了“依照法律规定”。意思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法官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过错的也要他承担责任。 我觉得这个好处还体现为,既要保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和言论表达自由,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秩序如何保障。包括医患关系,如果所有人都觉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那我们的法治国家什么时候才能建成?变换几个字,这个背后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 在生活当中,高空抛物是人们的一个痛点和危险点。2000年发生的首例高空抛物案中,受害人就在自家的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几个月。因为无法确定加害人,因此最终判决该楼20余户人家各赔8000多元。这其中涉及到很多的问题,高空抛物者可能会对他人产生危害;受害人也只能是被动地保护自己甚至是防不胜防、无从防起;而对于让未实施加害行为的其他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本身也是不公平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业管理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这条规定不仅可以威慑加害人,也可以让很多无辜承担赔偿责任的非加害人心里更加踏实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祸从天降。 民法自为民之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规范的一种素描。孟德斯鸠曾在谈论中国商人的时候,说中国商人不讲诚信,做买卖会准备三把秤:买入的轻秤、卖出的重秤和自己把握准确度的平秤。严复在翻译此处时,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严复说,中国人其实是最讲诚信的。中国人有“父债子还”的习俗,父亲生前所欠他人之债,当儿子的必定尽一辈子之力予以偿还。比较而言,西方人只偿还自己的欠债,后来还发明了破产的制度,中国人比西方人更诚信。严复提及的“父债子还”,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般原则。清末修律起草民法的时候,试图采用西法,改变父债子还的习俗,但法律没来得及通过清朝就亡了。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依然采用父债子还的习俗,直至民国政府于20世纪30年代制定民法继承法篇,父债子还依然是基本原则,声明放弃继承债务为例外。倡导契约精神、坚持诚信原则、倡导正义精神、互惠互助,维护社会和谐是《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核心理念之一。 《民法典》十分注重家庭团体性价值和功能,以树立优良家风,弘扬互敬互爱等家庭美德为主要价值选择,积极将中国传统优秀的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理念转化为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一般规定”章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之倡导性规定;在“家庭关系”章单节规定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更加强调了父母子女之间的养育责任和相互尊重,以弘扬养老育幼的家庭美德等。 对于社会上曾经长期存在的一些令人痛心的现象,例如老人摔倒扶不扶、见义勇为反被索赔等问题,《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鼓励了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把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孝亲敬老等中国传统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友爱,有助于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大家体会到了吗?民法对人性需求的尊重才是它最美的地方。《民法典》强调社会交往人与人之间不是锱铢必较的利益对立方,而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黄丽云 作者单位:福建省司法厅)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社附属楼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