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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 理查德.A.波斯纳 著 李国庆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好多人儿时都有作家梦。记得我十多岁时,有个日记本,外面有个厚厚的皮,中间有一把小锁,我喜欢在里面写一些东西,然后锁起来,放在抽屉里。我读过一些文学名著,在杂志上发表了几篇散文和小故事,梦想成为作家,甚至偷偷参加了鲁迅文学院业余作家班,但是一直没有写出像样的作品来。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成长的不幸在于不断获取将梦想囚于桎梏的能力,最终任其付诸东流。 有一天,我逛书店看到了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当时它孤零零地蜷缩在书架最下层的角落里,朴素到几乎不存在似的。我看到这本书的第一眼,忍不住好奇,法律和文学有关系吗?但是书一翻开就停不下来。你可能明白这种感受:以为自己已经忘了一件事、一个人、一个场景————但突然之间你意识到,那段记忆其实正在你意识深处的某个私密角落蜷缩着,它一直在那儿,恍如昨日。 看波斯纳的书,重要的并不是全盘接受他的结论,而是在阅读过程中体会逻辑之美和联想之美。在智力、趣味和知识储备这三个参数上,他同时达到了很高的分数,同时又能把这三个优点完美地融合在一起。与这样的作家相遇,是我们一辈子难得的福分。 文学是直指人心来改变世界的。比如,亚历山大的征服,是被一部传奇史诗所唤醒的。人类第一类近距离观看月球时,使用的也是文学的意象和语言,点燃了无数人对浩瀚宇宙的向往。我们这个民族最强调写作,历史上是通过写作判断人才,通过一篇文章考察出对典籍的理解、人生的感悟,写得好就可以治理一方、领袖一方。而法律是一种规则性和系统性很强的规范秩序,有严格的法律文本、严密的司法解释,还需要专业人士来实践和运用,这是一个高度规范和专业化的系统。法律和文学是“孪生姐妹”吗? 文学违背法律,是中国古代文学的一个普遍现象。其中隐藏着一个极深刻的社会心理,那就是全社会对封建法律的不信任,并且通过文学作品将其表现出来。中国的先秦史籍,如《左传》《国语》《韩非子》《吕氏春秋》《战国策》这些书里面,都提到了伍子胥复仇的事,他们对伍子胥复仇是充满同情和赞美的,给予的都是肯定。司马迁的《史记》里面专门有一篇《伍子胥列传》,还有一篇《吴太伯世家》,都记载了这个故事。司马迁对伍子胥的评价是三个字:烈丈夫。当伍子胥在江上困窘,在路上乞讨的时候,他没有一刻忘记要攻进楚国的首都郢都来报仇。伍子胥放弃小义,为了报自己的大仇,然后名垂于后世,真是悲壮啊! 你可能有一个疑惑,私力维权,难道不违背法律吗?英国文艺复兴时期哲学家培根,写过一篇文章《论复仇》。他认为,就对法律的破坏程度而言,对犯罪的报复,胜过犯罪本身,“犯罪是破坏法律,而复仇是对法律取而代之。”但是当法律不能主持正义的时候,代表着社会良心的文学必然表现出对法律的失望和鄙视。生活中有很多该死的人,偏偏都还活着,甚至活得很滋润。但是,在文学中该死的人一定会死。文学之中有良知,文学之中有正义,这也是文字超越生活的地方。 民国时代法学家吴经熊在论文集《法的艺术》里提到,正义是真善美的复合体。他所谓的正义是与法律、司法紧密相连的。文学中的“美丑善恶”与法律正义信念之“是非曲直”判断间存在着某种同源性与一致性,都秉承着对善良正直、诚实信用等人类主流价值的共同追求,它们是“真善美”乐园中两枚同样瑰丽的果实。因此,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提高法律人的文学审美能力,对法律人以正义信念为核心的职业伦理的养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律所追求的正义,被称为是“看得见的正义”。这种“应得到实现”的“看得见的正义”重点是指司法过程、审判过程的公平。也就是说,虽然并非完全不关注实质结果,但法律直接追求的往往只是一种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与之相反,文学审美所看重的,恰恰是某种实质正义或者说结果正义。例如,戏曲、小说里的包公,是中国历史上最富有传奇色彩的人物,他铁面无私、执法严明,在民间赢得了“青天”的美誉,是中国传统文学上的“正义之神”。虽然从现代法律信念来看,包公的很多断案却是有违程序正义或法治精神的。如著名的尚方宝剑案中,包公先斩后奏、轻信口供等,明显就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另外,法律人处理案件时,总是会习惯性地站在法学的视角来进行思考,其思维容易陷入一种机械化和逻辑化的模式中,可能导致过多地关注法律条文本身,忽略了隐匿于法律背后的人文精神与社会关怀。而通过阅读文学作品,尤其是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学作品时,法律人会被引导着去挖掘隐藏在作品背后的公平正义等法律精神,从而为法律人理解枯燥的法律价值提供一条新的、感触细腻的文学路径,形成一个特别核心的技能,就是能代入到别人的视角,体会到别人的感觉。甚至是能体会到与你距离非常遥远、阶层不一样的人他们内心中的怕与爱,他们的情感与表达。 大凡一门手艺,熟能生巧,妙悟于宇宙中的大道,技术就变成了艺术。如庄子所谓庖丁解牛或轮扁斫轮那样,就是生动的例子。法国作家加缪说:“不要走在我后面,因为我可能不会引路;不要走在我前面,因为我可能不会跟随;请走在我的身边,做我的朋友。”法律与文学同行,可以打开通向法之美的一扇窗户,法律的审美价值也会愈来愈高,法律的社会价值也会更加突显。 (黄丽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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