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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12:49:42

当爱情消失,金钱来往如何算清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3日讯 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未婚同居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未婚先孕…………一旦情感生变,纠纷往往随之爆发。这些“情债”该如何厘清呢?

明天是农历七月初七,是中国最具有浪漫色彩的传统节日七夕。在这个象征爱情的 “中国情人节”到来之际,为提示情侣理智对待感情,减少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孩子抚养权纠纷,今天我们不撒糖,来聊聊情侣之间“因爱生债”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一句还款承诺,认定转账为借款

刚经历一段失败婚姻的何女士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邂逅了刚步入社会工作的小伙小叶。小叶英俊潇洒、风趣幽默,一下打开了何女士的心扉。“宝贝,我发誓这辈子都与你在一起。我们可以在风景如画的小区里拥有自己的家,我每天开车接送你上下班,让你成为最幸福的女人!”小叶的话让何女士深信不疑,重新燃起了对婚姻的渴望。彼时,何女士经济条件优越,小叶初出茅庐,为了让小叶描述的美好生活成为现实,何女士为小叶各种需求埋单成了家常便饭。小到买手机、电脑,大到买车、买房的首付,何女士均会向小叶转款。

不曾想,两年后何女士和小叶的关系破裂。何女士一纸诉状将小叶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叶返还恋爱期间其转款共计人民币62万元。何女士主张,恋爱期间双方对转账的性质认识是模糊的,关系破裂后,这些模糊的转账应自然而然转化为借款。且小叶也曾表示过会向何女士还款。小叶抗辩,转账系发生在双方热恋期间,讼争款项系何女士自愿赠与,双方未有借贷合意。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符合“借贷合意+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何女士所提供与小叶对话录音记录显示,小叶在录音中确认何女士向其转账的金额与何女士在本案中主张的金额一致,且小叶承诺会向何女士还款,故讼争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最终法院判决小叶应偿还何女士讼争款项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案例二:多次表示还钱,“代还”信用卡被认定非借款

李女士和马某原为情侣。双方恋爱期间,女子屡次往男子马某名下的信用卡还款,共17万余元。分手后,李女士认为,马某因治病、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偿还信用卡,其帮马某还信用卡是应要求代垫的,因此李女士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马某予以返还,并支付逾期利息。

马某辩称,其与李女士共同投资某公司,李女士实际经营该公司,案涉信用卡虽是马某名下的,信用卡也是李女士在还,但实际情况是该信用卡实际使用人是李女士,所发生的款项多为双方公司经营款,不是借款。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马某提供的信用卡电子账单,从消费地点看,与马某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不一致,却与李女士的经常居住地一致;从消费对象看,所涉款项多用于马某与李女士共同投资、李女士实际经营的公司,其他款项基本为日常生活支出。结合李女士关于代为归还信用卡款项期间与马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的陈述,可认定案涉信用卡的多数支出与李女士密切相关。纵观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此前,李女士从未向马某主张过案涉信用卡还款款项,反而多次表示要向马某还钱;双方对账时,马某提到案涉信用卡时,将信用卡欠款归入李女士所欠款项,可印证李女士向案涉信用卡归还的款项并非马某向其所借。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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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情侣谈崩翻脸,男子以双方经济往来差额主张欠款

林先生和邱小姐2008年认识,2013年开始交往,2017年分手。2018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其陆续借给邱小姐共计2337万余元,邱小姐仅还款2017万余元,要求邱小姐偿还余下的320余万元。

林先生诉称,其与邱小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意,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有相应转款凭证为证。基于对邱小姐的信任,林先生在出借款项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要求邱小姐支付相应利息。邱小姐抗辩双方款项往来部分是共同生活支出,部分是林先生赠与,部分是林先生向其借款后偿还的款项。

“那个资金要怎么处理?那剩下的有什么计划吗?”“我月底可以先还50万嘛。每次都还50万,按50万元还嘛。”庭审中,林先生提供了这么一组通话录音证据,证明邱小姐存在欠款的行为。对此,邱小姐有异议。邱小姐辩称,双方在分手时,林先生索要分手费并以邱小姐的名誉要挟,邱小姐为了息事宁人,凑了一点钱给林先生,陈某曾在电话录音中表示“还款”针对的是分手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百笔以上经济往来,金额达千万以上,从双方款项往来的数额和时间来看,并无明显的借款和还款规律,加之其间双方处于男女亲密关系的事实,故双方的往来转账仅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此外,法院还查明:林先生于2014年、2015年向邱小姐名下银行账户分别转账3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均备注“还款”。而对此,林先生则称“记不清楚了”,并以双方经济往来差额主张邱小姐还款。

因此,法院认为林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仅能反映双方对有关资金问题进行协商,亦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故判决驳回林先生的诉求。

案例四:七夕节男子赠送礼物,彩礼性质不被认定

2020年5月,王先生与刘女士通过短视频平台相识、相恋。恋爱期间,王先生数次向刘女士进行转账,共计28575元。同年8月25日(七夕节),王先生购买价值6131.4元的金项链赠与刘女士,刘女士则赠与其价值500余元的香水。同年10月6日,王先生又购买价值775元的自行车赠与刘女士孩子。

同年10月中旬,俩人结束恋爱关系。王先生认为转账给刘女士的共计28575元系借款,价值6131.4元的金项链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现俩人分手,刘女士理应返还借款及购买金项链的款项。因与刘女士多次沟通未果,王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借贷的依据仅为微信转账凭证,但纵观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均无法表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的表示。且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款项后,亦为双方的日常生活消费、原告孩子的花销等陆续支出,种种迹象均无法证明涉案款项系被告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857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其赠与被告价值6131.4元的金项链系以结婚为前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原告赠与被告金项链的日期为七夕节,当天被告亦赠与原告礼物,且双方均未在庭审中表示曾提及结婚事宜,也不存在订立婚约等情形,不能认定该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或系彩礼性质,亦不存在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因此,对原告主张返还购买金项链的款项6131.4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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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借贷行为要注意留存借贷证据

热恋期间,情侣之间相互给付财物频繁,亦不在乎钱财往来的“名分”。可曾想有朝一日,昔日爱情不再,曾经的钱财便不再是爱的证明,财产纠纷往往随之产生。所以在爱情中,保持理智是必不可少的。

“民间借贷”要求返还,要同时符合“借贷合意+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分手后的情侣常有两种困扰:仅有借条等债权凭证,能否要求返还借款?或是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贷?

若是仅有债权凭证,但该借贷事实没有实际发生,是双方恋爱时签订的“忠诚协议”补偿金或者是双方分手时“青春损失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费用,不按照民间借贷处理;若是仅有转账凭证,出借款项一方要保存双方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及谈话录音等,如对方在聊天中承认款项是借款或承诺还款等。接收款项一方要保存款项系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支出或系恋爱期间赠与的相关证据。

总而言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借款关系时,一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二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根据前述借贷要件保留证据。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此外,相关案件审理也会审查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相关证据的留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实际存在。另外,情侣间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若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1314”、“520”等的转账行为。

此外,法官还提醒,告别“恋爱脑”,情侣间金钱往来应遵守“五要”“五不要”。“五要”: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款项支付要采取转账方式。赠与或大额共同开支,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纠纷产生后要积极妥善处理,保护好双方隐私。恋爱期间经济要独立。“五不要”:不要以出具借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不要财务混同。不要随意出借信用卡供对方使用。不要以自己的名义帮对方借款。不要支付包养费、青春补偿费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款项。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陈章群 通讯员 思法宣 李思福 柯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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