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正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1956年,“妇女能顶半边天”这句话被《人民日报》首次引用。彼时,全国上下正空前热情高涨地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女性的地位与社会贡献也得以肯定。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当我们再次讨论女性议题时,仍然会想起这句充满平权色彩的口号,不卑不亢,充盈着积极与自豪的情感。 “女性权益保护”议题的广泛讨论,有社会现实基础。一方面,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职业女性人数的增长,女性意识被更多地唤醒。加之网络媒体的发展,女性的声音得以进一步传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守旧思想的残存与身体的自然差异,女性在发展中确实仍面临诸多困难与不公。二者交融,在舆论场中往往能引起声浪巨大的讨论。 保护女性,主张两性平权,是社会追求公平、和谐发展的具体体现。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来迎来的首次“大修”,社会关注度极高。通过媒体对草案亮点的梳理,我们得以清晰:解决女性遭遇求职不公、性骚扰、“丧偶式育儿”等痛点,是此次修订的重中之重。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那么,女性所期待的公平是什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结合此次意见征求,记者进行了一系列采访和调查。 岗位设限仅容男性通过?女性的就业歧视何时消除? 被误读的“女权”与真实的女性困境 “女拳”“男德”,浏览社交媒体,你或许已经对这两个网络热词有些了解。前者指责女权主义的肤浅,“以权打拳”“有武无德”,假借支持女性权益的口号,宣扬极端无礼的言论,本质是在攫取单方面利益。后者几乎可以看成是对前者言论的反击,将封建思想中施加于女性的“女德”枷锁反套在男性身上,讽刺男性双标、宽己严人。其实,两个词都有性别对立的味道,与女性主义寻求平权的初衷相去甚远,都会损害到女性真正权益的伸张。 那么,女权所诉求的平权具体是什么呢? 在具体的生活中,它表现为一些期待被解决的困境。比如:求职面试时,婚恋状况不再成为影响女性聘用结果的因素;职位晋升时,不再因为性别而提高或降低标准,女性不被想当然地揣测需要在家庭与事业间权衡;求学与工作中,女性不再受到行为或言语上的性骚扰;女性在家庭角色承担中,不再遭遇被动的“丧偶式育儿”。 这些困境如此真实。《2018年全国时间利用调查公报》显示,女性承担了更多家庭具体事务:用于无酬劳动的平均时间,男性1小时32分钟,女性3小时48分钟;从家务劳动时间来看,男性45分钟,女性2小时6分钟;25-34岁居民陪伴照料孩子生活的平均时间,男性29分钟,女性1小时55分钟。 中国妇女网联合智联招聘发布的《2020年中国职场女性就职状况调查报告》佐证了女性在职场晋升中的困难:职场女性整体薪酬低于男性17%,男性职场人中31%处于普通员工层级,女性职场人中有46.3%处于该层级,几乎半数女性职场人在基础岗位任职;76.8%职场妈妈们倾向由长辈或其他亲人照顾孩子;在考量爸爸在育儿过程中的表现时,29.4%的来自汽车、生产、加工、制造行业的妈妈们认为职场爸爸非常尽心,会主动分担家务和照顾小孩,比例略高于其他行业。 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20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男女在教育和卫生/生存领域已接近实现性别平等,但彻底消除性别差距所需的时间为99.5年。 反对“过度保护”带来的“就业歧视” 平权道阻且长,但依法保护已经成为基本共识。除了写在《宪法》里的“男女平等”以及正在修订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外,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女性权益保护领域相关的专门法规及政策。 2020年通过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在健康保障、哺乳假、男性陪护假等方面也作了规定,以期更完善地保护女性职工。该条例明确至少每两年为35周岁以上女职工提供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健康检查;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投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鼓励用人单位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那么,该条例施行效果如何,女性职工又如何看待?记者就此进行了一番调查。 在福建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小谢2021年12月收到了就职单位发放的一笔30元卫生用品费,而在福建某小型企业工作的小范则没有享受到这项鼓励性质的福利,俩人均表示“聊胜于无”。但是小范表达了另一层看法:“企业有成本考虑,没有是常态。”的确,生育津贴、休假薪资与福利费用谁来出是关键,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招工的性别偏向。 “所需经费,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从2021年12月福建省人社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明确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中,记者看到上述表述。寻求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成本这一关键问题无法回避。事实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针对《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审议过程中,有列席委员曾提出,有些出于善意的保护条款,反而导致了企业用工选择时对女职工的回避。这也是条例条款鼓励多于强制的原因所在。 事实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征集讨论中,大众也集中表达了对这一矛盾的担忧。“面试中多少会被问到婚恋情况。”今年打算跳槽的外企女职工Bella如是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虽然规定了不得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但是作为求职者,并没有拒绝的筹码。而且我担心企业因此干脆连面试机会都不给女性。” 男女平等需要协调各方资源 从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这几个角度看,《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确有很多亮点提法,但显然大家更期待如何保障施行到位。 提供更灵活的教育方式,帮助女性发展进步。对就业歧视采取更到位的监督,避免“说一套做一套”。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征集网络讨论中,网友们也提出了很多保障法律施行顺畅的建议。 有网友建议,鼓励开展女性友好型企业评定,对于表现优秀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倾斜或荣誉表彰,避免造成企业成为女性职工对立面局面,让企业更有动力地参与女性权益保护。也有网友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性别歧视的劳动保障监察情况可以定期公示,引导社会共同监督。此外,还有网友认为,应构建高质量的终身教育体系,创造便利条件,让哺乳期母亲完成职业提升培训,鼓励全职母亲接受在线职业教育。还有网友提出,应完善性骚扰举报惩戒制度,以及鼓励媒体树立女性榜样。 至此,我们再回头看看女性权益保护的意义。首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能够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这是追求平权的必然过程。其次,女性是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目前福建女性人口超过2010万人,0-17周岁人口约为930万,妇女儿童占全省总人口的2/3。这一数据表明,女性人口蕴藏巨大人力资源潜力。最后,女性权益保护也是民生要事。由于女性天赋的孕育能力,女性权益保障落实到位,对于提升女性生育意愿、促进生育率提高,乃至国家未来发展动力来说,都有积极意义。 2022年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了一场《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解读新闻发布会。明确未来将更加重视消除隐形就业性别歧视,推动妇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提出促进女性人才发展、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0%左右,增强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纲要》还首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支持创建妇女、儿童友好城市(社区),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完善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提供支持,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新闻发布会末尾,发言人表示,妇女儿童事业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必须携手努力,树立创新思维、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 新闻延伸: 2021年12月24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22日。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该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多个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国家治理室教授王静指出,在政策出台前做好性别平等评估,有助于从源头防范歧视妇女现象;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实时监测和跟踪,能够更有针对性地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看点二:除特殊专业外,招生不得拒绝女性或提高女生录取分数 随着我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断提升,一些院校为平衡男女比例,限制女生报考部分专业或人为提高女生录取分数。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在‘特殊专业’前增加‘国家规定’的限制,就是要把专业的性别限制决定权放在国家层面,避免法律条文被滥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说。 看点三:用工单位要尊重女性工作权与生育权 投简历被卡“性别关”、面试时被问“生子计划”、生子后被挤压升职空间…………近年来,不少职场女性面临这样的难题。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李明舜表示,这回应了广大妇女对更加有尊严的劳动和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的价值引导。 看点四: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提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看点五: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发舆论担忧。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新华视点”报道) [page] 法治时评: 2021年12月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在几天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掀起了社会对女性权益保护关注的又一波热潮。一方面,热议反映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她们参与政治、自我保护的自觉随之提升,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保护好女性权益,能够为生育率提升带来空间。因为,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工作的冲突。 反对女性就业歧视是此次修订的焦点内容之一。修订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我们能很明显地从条款内容看到法律对社会关切的回应态度鲜明,也能适应当下社会实际,体现了立法为民。但我们也发现,作为上位法,条款依然偏向原则性、指导性。要保障法律施行的力度与效果,仍需要更多细化措施支撑。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反对女性就业歧视,不应将企业作为对立面,应该多一些对企业的支持与鼓励。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最终目的是盈利。当然,在盈利过程,我们也要求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其中就包括承担一部分女性生育成本————不能辞退处于哺乳期的员工。这项责任不可推卸,我国以《劳动法》加以固定。但我们知道,企业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势必也仅仅只会在法定范围内承担,主动性欠缺。如果多聘用女性职工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效益,相信无需法律规定,企业也会主动扩招。只对企业提要求,不给予一定的鼓励,企业反而可能更加排斥女性职工,或者也将面临巨大生存压力。另外,换个角度思考:求职者为得到工作机会,是否会出现不得不“主动交代”婚育情况的状况呢?将二者对立,最终只会导致歧视的手段更为隐蔽。 那么,应该怎么鼓励呢?鼓励平等用工的手段,可以是真金白银的税收优惠,也可以是荣誉授予。对一个企业来说,塑造一个“女性友好型”的社会形象,能够带来“公平”“宽容”的社会口碑,对于企业吸纳人才、提升信誉价值也有积极意义。 (本报记者 魏青)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社附属楼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