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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5日讯 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弃妻儿于不顾离家。17年后,听闻房子拆迁,他归来欲离婚平分财产。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1年,黄某(男)与高某(女)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将户口迁到高某户籍所在地,次年生育一子。2005年因感情不合,黄某离家出走,儿子由高某照顾。 黄某离家17年,从未归家,也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其间,高某一个人带儿子生活,还要照顾年老生病的父母,生活艰辛,四处举债。 2019年,高某所在村居面临拆迁,多年未露面的黄某终于回来,与高某共同与有关部门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书,一家三口可领取安置补偿款项及安置房一套。 虽然一家三口获得了安置补偿,但是高某和黄某的婚姻却再难维系。黄某和高某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黄某另提起诉讼,以拆迁利益是一家三口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为由,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审理: 按女方65%的比例分割 法院梳理这起案件,列出案件争议的3个焦点:本案案由、安置房是否分割处置、拆迁款的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中,原、被告之所以会发生共有关系,是因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拆迁利益,共有的基础原因是共有人原本具有的夫妻关系。现在二人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但需要分割的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本质上就是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应当适用我国《民法典》家庭编关于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安置房分割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选定安置房,但安置房尚未交房及办理权属证书,原、被告是否能够取得安置房存在不确定性,原、被告尚未取得物权,因此不宜在本案中对安置房进行分割。 至于如何分割拆迁款,法院认为应该先剔除儿子所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以及已经用于家庭支出的费用,将黄某和高某离婚时剩余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拆迁款,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因为黄某长期离家未尽抚养义务,所以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原则,要给女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按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对于拆迁利益高某分得65%、黄某分得35%。黄某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此为一般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是补充原则,即结合子女生活、学习需要,给予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的整体投入、付出而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如夫妻一方对离婚有过错的,分割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照顾。 在分割拆迁利益时,是否给予女性一方一定倾斜是本案需要考虑的问题。考虑到原告长期离家出走,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婚生子由被告独自抚养成人,被告对家庭投入更多,而婚生子自小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虽然已经成年但仍处在学习阶段,被告仍需要继续资助婚生子学习、生活,所以在分割拆迁款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给女方即被告一定的倾斜和照顾,按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进行分割,符合公平原则。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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