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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老人寄居托老院 俩儿子拖欠费用不管不问 法院依法裁决,瘫痪老人被接回家中赡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4日讯 将老人送至托老院后,两个儿子就不管不问,还拖欠养老费用,解除合同后还不接走老人,无奈下,养老院将老人家属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涉及老年人赡养问题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儿子拒付费用 托老院欲解约 吴母育有吴甲、吴乙二个儿子。目前,吴母左边身体瘫痪,左脚无法弯曲,左手弯曲无法伸直,需要24小时卧床,可以通过语言交流,但无行动能力,亦无收入来源。 2017年12月5日,吴甲、吴乙与厦门某托老院签订《厦门市养老服务合同书》,由该托老院向吴母提供养老服务。合同签订后,吴甲、吴乙仅支付首月护理费,后续费用拖欠未支付,托老院多次通知吴甲、吴乙支付托养费用,但吴甲、吴乙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我们通过派出所联系了吴母的两个儿子,他们都表示没有经济能力,无法接走。吴母的丈夫我们联系不上,派出所联系他之后,他多方推辞也不来接走吴母。”托老院的负责人说道。 无奈之下,托老院于2020年6月3日向吴母、吴甲、吴乙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并通知吴甲、吴乙接走吴母,但均遭拒绝。托老院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合同到期后,吴母仍在托老院居住,且托老院每月均自行承担一定的费用继续为其提供养老服务,托老院已不堪重负。 为此,托老院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托老院与吴母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自2020年6月3日起解除并判令吴甲、吴乙立即将吴母搬离托老院。 不服判决拒接老人 法官劝说并警告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甲、吴乙与托老院自愿签订《厦门市养老服务合同书》,双方形成由托老院向吴母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厦门市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吴母仍继续居住在托老院,托老院亦继续提供养老服务,可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 吴甲、吴乙仅支付首月护理费,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后续费用,托老院有权于《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即2020年6月3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吴母继续居住在某托老院已缺乏合同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吴甲、吴乙在合同解除后应将吴母接出。 综上,同安法院依法判决:厦门某托老院与吴甲、吴乙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于2020年6月3日解除;吴甲、吴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吴母从托老院接走。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仍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承办法官基于家事矛盾需妥善处理的原则,在判决生效后对吴甲、吴乙进行劝说和警告,最终促使吴甲、吴乙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其母亲吴母接回家中赡养。 法官说法 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后,养老机构即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护理服务,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家属亦应依约支付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服务费用,保障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良性发展,家属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养老机构即可依法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将老年人送至养老机构并不意味着无需履行赡养义务,将所有照顾义务推卸至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自行承担照顾义务及相应费用,而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关注老年人健康状态及需求,保障老年人得到妥善照顾,建立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使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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