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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16:00:12

劳燕分飞之时 彩礼应否退还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6日讯 彩礼金额节节走高,成为当前婚恋领域的的主要舆论关切。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我省,近年来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也持续走高,甚至最后因婚姻破裂而产生彩礼返还问题。彩礼究竟该不该还?怎么还?近日,厦门法院的法官以3个案例为您进行分析。

情形一:未婚同居

未形成有效婚姻关系时,全额退!

李某与小梅(化名)通过网络认识,2021年11月,双方开始商讨结婚事宜。之后,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现金等方式数次向小梅支付钱款合计15万余元。

当年12月左右,李某搬到小梅所在的村居住。此后,双方就结婚具体事宜产生争议。李某认为双方居住地距离很近,但自从彩礼钱给了小梅后,小梅却从未主动前来看望自己,表现冷淡,李某遂表示要退婚,并要求小梅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欲与小梅缔结婚姻关系而向小梅支付款项,款项的性质应为彩礼,小梅对支付的金额合计15万余元没有异议。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曾共同生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小梅应返还李某支付的彩礼。小梅称有用彩礼购置结婚礼服等结婚用品,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小梅应将收取的彩礼全额返还。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高额彩礼导致的家庭惨剧屡屡发生,给付彩礼也备受民众尤其是年轻群体的诟病。法律层面上来看,作为民间风俗,彩礼应当基于自愿地给付和收取,不能借婚姻收取财物。对已经收取的彩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应予返还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能缔结有效婚姻关系,导致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收取方应返还彩礼。

实践中,返还彩礼的多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双方是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酌情确定,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如该案例中的情况,双方实际没有共同生活,亦未产生任何费用支出等,故小梅收取的彩礼应全额返还。

情形二:闪婚闪离

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酌情退!

王女士与林先生于2021年5月自由恋爱,同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王女士收到林先生一方彩礼19.9万元。

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琐事争吵,王女士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娘家,双方基本处于分居状态。为此,王女士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林先生则认为王女士以登记结婚为由要求自己支付19.9万元彩礼,婚后却一直居住在娘家,其主观上没有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意愿。短短一年不到,王女士就起诉离婚,自己有权要求王女士返还已支出的彩礼19.9万元。

经法院释明,双方同意将返还彩礼问题在离婚纠纷案中一并审理。

法院审理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对待婚姻均较为草率,王女士起诉离婚后法院已经给予双方一个冷静修复期以挽救这段婚姻,但双方均未有意愿修复感情,矛盾不可协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王女士和林先生离婚。

综合考量,该案给付彩礼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彩礼在婚姻关系解除且具备法定特殊情形时是可以请求退还或部分退还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王女士须将彩礼19.9万元中的5万元退还林先生。

法官说法

原被告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实际共同生活,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出于对婚姻现实的尊重和对婚姻法律的尊崇,因双方离婚,法院酌定王女士应当退还林先生部分彩礼,但退还比例不宜过高。同时考虑到原被告短暂的婚姻,双方均有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离婚过错原因、为缔结婚姻花费开支以及双方工资情况等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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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两地分居

双方共同生活育有一女,不退还!

陈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同事关系,于2018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生育婚生女。2021年1月,陈先生父亲向李女士母亲转账20.3万元,2021年3月,再次转账9.7万元。

陈先生认为,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之际缺少沟通和交流,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且婚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家里因向李女士支付巨额彩礼导致生活严重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李女士退还礼金30万元。

李女士确认收到转款,但并非自己索取的,而是陈先生自愿给付的,20.3万元系用于购买结婚衣服等其他结婚费用,9.7万元并非彩礼,而是用于办理婚宴时的费用。陈先生收入稳定,且其父母均有工作,家中经济条件优越,陈先生的陈述不属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婚后经常分居两地,双方感情基础较薄弱,特别是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且互相指责对方过错,双方矛盾激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离婚。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该案中,原告诉称分两笔给付被告彩礼30万元,被告则称婚前给付的20.3万元并非全是彩礼,部分用于结婚购买衣服、烟酒等花费,而婚后给付的9.7万元并非彩礼,而是用于办理婚宴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彩礼的属性及当地风俗,该案的彩礼应认定为20.3万元为宜。

原告诉称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双方未共同生活,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而“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至于原告所述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虽双方分居两地,但据此并不足以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且双方婚后共同育有一女,故原告意见未有充分证据支持。所以,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爱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给予。近年来,由于闪婚闪离现象的增加,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我国《民法典》对彩礼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陪嫁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是否妊娠等因素,由法院酌情认定返还的数额。彩礼虽然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是一种民间习俗,但婚姻大事,不能简单地用彩礼来衡量,应摒弃借婚姻索取财务、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

彩礼重在“礼”而非“财”,给付彩礼的一方应视家庭经济状况量力而行,莫让高价彩礼成为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应树立正确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避免让彩礼成为“感情枷锁”,应让婚恋回到“恋”之初心。

延伸阅读

关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和广大家庭抵制高额彩礼,践行移风易俗。

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

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

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

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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