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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8日讯 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被执行人徐某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全部案款。 徐某康和徐某锦因与三明某设备租赁公司签订《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产生债务纠纷,被三明某设备租赁公司起诉至三元法院。2022年7月,三元法院判决徐某康、徐某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某设备公司租金及费用623241.13元,利息损失72879.14元,并支付鉴定、财产保全等费用。 该判决生效后,因徐某康和徐某锦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三明某设备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结案后,执行法官并未停下执行脚步。经调查,执行法官发现徐某康自判决生效后使用微信流水高达四十余万元,立即将徐某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徐某康在明知其需要履行三明某设备租赁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仍多次向他人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的债务,拒不执行金额累计17000元。 在徐某康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审理期间,徐某康委托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三明某设备租赁公司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在判决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0万元,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谅解书。该院依法判决徐某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决后3个月内,徐某康如约将剩余欠款全额履行完毕,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余秋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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