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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4日讯 “通过检察官的教育,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日前,在连城县检察院办公室里,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周某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经查,2020年12月起,周某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雇佣他人将连城县文亨镇某山场推平,并建造养牛棚、房屋及排水沟等。经连城县林业局测算,违法占用林地总面积合计6018.6平方米(9.02亩),该案需要生态修复费用62797元和碳汇价值损失为3561.32元。 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做了大量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围绕行为性质、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修复方式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与周某充分沟通及释法说理。在检察官的努力下,周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对应负的刑事责任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赔付生态修复费和碳汇价值损失共计66358.32元。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林丽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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