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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7日讯 近日,闽侯县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春节期间,村民小文(化名)驾驶两轮电动车,后座载着侧向乘坐的同村村民余某某(俩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在村小道穿过非机动车道内两个石墩时,未注意保持与石墩的安全距离,导致余某某小腿碰到石墩从电动车后座摔下,后脑着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余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小文负事故主要责任。 该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闽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主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审查全部案卷材料。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后,小文及时拨打救援电话和报警电话,并积极配合救援伤者,在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家属主动赔偿70余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检察官前后多次到小文所在村走访,通过与村干部、其他村民交谈,了解到小文出身农村普通家庭,女友与其生下小孩后分手离开,留下嗷嗷待哺的孩子给小文独自抚养。为了给被害人家属赔偿,小文的家庭已经背负巨额债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对小文同步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对不起诉决定预期效果进行社会正、负面评估,最终决定对小文作出不起诉决定。 (林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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